案情:
甲男與乙女系夫妻關系,,夫妻婚后長期未生育,,2004年男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女方背著男方接受了人工授精手術并懷孕,,后丈夫知道了,,急切要求女方墮胎,未果,。2005年女方生下小孩,,男方母親到這對夫妻家知曉后,發(fā)生激烈的家庭矛盾,,丈夫在爭吵中因心臟病發(fā)作死亡,,男方母親堅持:女方所生小孩不享有繼承權,女方認為享有?,F(xiàn)女方為原告告到法院:請求婚生子女的繼承權,!到底女方通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能否繼承遺產呢?
分析:
依《繼承法》第五條,,在無遺囑的情況下,,按照法定繼承開始繼承。本案中,,死去的男方無遺囑,,故使用法定繼承。依《繼承法》第十條,,獲繼承權之第一順位之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此中子女指與被繼承人構成法律關系之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故,本案例中,,女方所生之小孩是否享有繼承權,,能否繼承遺產得視此小孩是否與男方構成法律關系之子女。
在本案中,,2004年男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女方背著男方接受了人工授精手術并懷孕。依法律對人工授精手的界定,,人工授精手分為同質授精所生子女和異質授精所生子女兩種,。所謂“同質授精”,,是采用人工授精方式,將丈夫的精子植入妻子子宮內,,“異質授精”是將非丈夫的精子植入妻子子宮內,。由于女方是在男方不知情的情況接受了人工授精手術并懷孕。故可認定次為異質授精,,男方與此孩子無血緣關系,。
在男方知道后,男方急切要求女方墮胎,,并且在生下小孩之后發(fā)生激烈的家庭矛盾,,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夫妻離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的復函,第3款“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如果妻子未經丈夫同意,,采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與生育婦女丈夫無法律上的父子關系”,,可認定由于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女方未經丈夫同意,采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而該丈夫也一直不接受,,故該所生小孩與男方無法律上之父子關系。
由于所生小孩與男方無法律上之父子關系,。不符合《繼承法》第十條中規(guī)定的作為第一順位之繼承人:子女,,的條件。故女方通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不享有繼承權,,不能繼承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