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擬定論文剽竊3年內禁授學位
來源:新華網 2012-07-17 編輯:唐麗萍
學位授予單位依據調查認定結果,對相關學生,、教師和其他負有直接責任的管理人員給予處分或者其他處理,。 第十三條依據本辦法對學位申請者、學生,、教師和其他有關人員做出處理決定前,,處理單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前款規(guī)定人員對依據本辦法所給予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社會中介組織,、互聯(lián)網站和個人,,組織或者參與學位論文買賣、代寫的,,由有關主管機關依法查處,。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完善本單位的相關管理規(guī)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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