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車安全條例草案要求校車通行優(yōu)先
來源:京華時報 2012-03-30 編輯:唐麗萍
2 縣級以上政府負總責 明確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校車安全管理職責,??h級以上地方政府對本行政區(qū)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校車安全管理履行統(tǒng)一指導,、督促等職責,。 應明確哪一級政府負責 【解讀】袁桂林說,這條規(guī)定是對的,,但至于縣級以上哪級政府來負責,,沒有進一步明確??h級以上地方政府包括省,、市、縣三級,,如果不明確這一點,,一旦出現(xiàn)問題容易造成推諉、扯皮的情況,。袁桂林認為應該以地級市為主,,便于招商引資,在地級市范圍內,,由校車公司開展市場化運作,,便于開展業(yè)務和經營。此外,,校車具體由哪個部門管理還應明確,到底是教育部門,,抑或交通部門,,還是公安部門,或者成立一個專門的部門來管理,,都應該明確,。 3 派專人隨車照管學生 規(guī)定了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保障校車安全的義務和責任。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指派照管人員隨車照管學生,。 專人照看抬高運營門檻 【解讀】袁桂林認為,指派專人照看學生涉及到運營公司的成本問題,,要有編制,,要開工資。校車本來效率就低,,早上出車,、晚上收車,中間時段是閑置的,,本來就不盈利,,再養(yǎng)一個人怎么辦?如果這樣的話更沒有公司愿意干了,,進入門檻太高,。 在征求意見階段,關于這個問題也有很多爭論,,不妨通過聘請與校車運行線路同路的教師來兼職擔任管理員,,可能更有效解決問題。 此外,,在事權沒有明確之前,,由哪個部門來建立健全校車管理制度還存在主語模糊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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