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性貪官”花招百出手段更隱蔽
來源:浙江日報 2012-02-16 編輯:黃水來
掩人耳目,休想蒙混過關(guān) “個性貪官匪夷所思的貪腐行徑,千方百計的自我掩飾,,增加了案件的‘故事性’,。”一位法律界人士分析說,,其實對受賄罪,本身早已有定論,不會因為怪相百出的“個性”,,而讓貪官蒙混過關(guān)。 據(jù)了解,,早在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就出臺了《關(guān)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guī)定了10種“個性”行為都屬受賄: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收受干股;以開辦公司等合作投資名義收受賄賂,;以委托請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shù)拿x收受賄賂;以賭博形式收受賄賂,;特定關(guān)系人“掛名”領(lǐng)取薪酬,;由特定關(guān)系人收受賄賂問題;收受賄賂物品,,未辦理權(quán)屬變更,;收受財物后退還或者上交;在職為請托人謀利,,離職后收受財物,。 巨化集團公司物資裝備部原總經(jīng)理廖為宏的案件查辦中發(fā)現(xiàn),廖2004年收受徐某買的一輛二手車,,但沒辦理過戶手續(xù),,一直使用該車到2009年案發(fā)。 省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倪集華曾對“個性貪官”進行過分析,,他認為,,當前,以“合法”的外衣掩飾背后的犯罪行為,,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和迷惑性,,與干股受賄相近,隱蔽性很強的以合作投資名義受賄目前也比較“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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