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車安全條例草案"昨起廣納民意
來源:東南快報 2011-12-12 編輯:黃水來
? 第六章 校車乘車安全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并定期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隨車照管人員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識,。 第三十七條 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學生下車后需要橫穿道路的,帶領學生安全通過,; (二)發(fā)現(xiàn)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或者發(fā)現(xiàn)駕駛人飲酒、校車超載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并立即向學校負責人報告,。 (三)清點乘車學生人數(shù),確保乘車學生安全落座,,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四)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 (五)核實學生下車人數(shù),,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 幼兒、小學生上下學,,隨車照管人員應當與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在校車??空军c交接。 第三十八條 校車的副駕駛座位不得安排學生乘坐,。 校車駕駛人不得在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不得在校車發(fā)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第三十九條 校車行駛途中,,除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交通警察外,,不得允許與乘車學生無關的人員上車。 第四十條 校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立即報警,,設置警示標志。乘車學生繼續(xù)留在校車內有危險的,,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區(qū)域,,并及時與學校、校車服務提供單位聯(lián)系處理后續(xù)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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