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司法解釋榕城現(xiàn)首案
來源:東南網 2011-09-16 編輯:唐麗萍
一審認定 男方父親無法證明出錢為兒子買房 鼓樓區(qū)法院一審認為,阿勇提供的這些證據,,只能說明他老爸銀行賬戶有這些錢,,無法證明買房的錢是他老爸出的,因而不能證明房子屬其個人財產,。父親與阿勇有直接利害關系,,其證言效力不足,且無其他旁證,。鼓山鎮(zhèn)那套房尚未取得產權證,,所以不予分割,待產權明確后再另行主張。東街街道的房子可以分割,。因阿勇離婚時隱瞞房產,,根據最高院有關司法解釋,對該套房分割,,對隱瞞者可不分或少分,。 最后,該院一審判決,,位于東街街道的這套房產權登記在阿勇名下,,仍歸其所有,但阿勇應按照房屋估值的70%即28.1萬余元補償給阿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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