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登輝涉貪污案有可能要坐10年牢
來源:中國臺灣網(wǎng) 2011-07-01 編輯:黃水來
中國臺灣網(wǎng)7月1日消息 據(jù)臺灣《聯(lián)合報》報道,臺特偵組偵辦安全密帳案昨(30)日偵查終結(jié),,依貪污,、洗錢等罪起訴李登輝、劉泰英,。臺特偵組認定,,李登輝侵占“鞏案”墊款779萬7193美元,請法院量處適當之刑,;而臺檢方偵辦李的法條,,是依貪污侵占公有財物罪,若未來法院以此法論罪,,李恐坐10年牢,。 報道稱,李登輝被起訴,,算是臺灣地區(qū)第2位被起訴的卸任領(lǐng)導人,,但他的狀況仍與陳水扁有些不同。臺特偵組查李登輝無海外置產(chǎn),加上李登輝已是88歲高齡,,逃亡有難度,,因此沒有對他限制出臺。 另外,,起訴書指出,,劉泰英和李登輝共同侵占公款,還私吞44萬美金,,犯后沒有悔意并狡賴,,另涉嫌逃漏稅、偽造文書罪,,不過他已把侵占款還給臺當局最高安全部門,,加之李登輝年事也高,因此檢方請法官對于此罪量處適當之刑,。至于起訴李登輝的貪污侵占公有財物罪,,法定刑度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可到無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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