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信息公開不充分,,讓公眾無法及時判斷自己是否受到土壤污染的傷害,也不利于公眾對污染地塊土壤整治修復的參與和監(jiān)督,。應當更有針對性,、更加積極有效地回應公眾的知情權,將擴大土壤污染信息公開范圍,、加大公開力度,,作為配套的基礎性工作抓好落實?!?/p> 環(huán)境保護部最近發(fā)布《污染地塊土壤環(huán)境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及《起草說明》,,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16年12月6日,?!豆芾磙k法》分為總則,、環(huán)境調查與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監(jiān)督管理、罰則和附則共七章,,主要規(guī)定了地塊土壤環(huán)境調查與風險評估制度,、污染地塊風險管控制度,以及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制度等多項制度,。 近年來,,隨著多起“毒地”事件的曝光,土壤污染防治問題越來越引發(fā)公眾的關注,?!段廴镜貕K土壤環(huán)境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在此宏觀背景下發(fā)布,可視為土壤污染治理頂層設計正在加速布局的積極信號,。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地塊土壤環(huán)境調查與風險評估,、污染地塊風險管控等關鍵問題,為污染土地的處置厘清了責任與規(guī)范,,值得肯定和期待,。 無論是管控污染地塊的風險,還是修復污染土壤,,首先都離不開對于污染土地信息的充分了解,。征求意見稿明確了由地方各級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污染地塊環(huán)境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或者治理與修復活動,,并要求地塊責任人應當將環(huán)境調查、風險評估等相關信息,,通過門戶網站或者有關媒體予以公開,,或者印制專門的資料以供公眾查閱。這一要求回應了公眾對污染地塊土壤治理的知情權,,但在申請查閱污染地塊的相關檔案上,,規(guī)定只有“污染地塊利益相關方”可以依法查詢,那么到底何為“利益相關方”,,環(huán)保公益組織是否算,,公共媒體又是否包括在內?這些問題都有待進一步明確,,否則可能大大弱化這一信息公開條款的實質效力,。 根據2014年國土資源部發(fā)布的《土地整治藍皮書》,我國耕地受到中,、重度污染的面積約5000萬畝,,土地面臨著嚴重污染和退化,,全國土壤總的點位超標率為16.1%,土壤的環(huán)保狀況不容樂觀,。這些數據主要涉及整體性的宏觀信息,,相較公眾對土壤污染信息的認知、了解以及進而可為土壤污染防治作出的努力,,都還有較大的距離,。土壤污染信息公開不充分,一方面讓公眾無法及時判斷自己是否受到土壤污染的傷害,,另一方面,,客觀上也不利于公眾對污染地塊土壤整治修復的參與和監(jiān)督。在污染地塊土壤管理修復中,,理當更有針對性,、更積極有效地回應公眾的知情權,將擴大土壤污染信息公開范圍,、加大公開力度,,作為配套的基礎性工作抓好落實。 以前,,有關土壤污染狀況的調查方法和數據信息等內容,,一概被當作“國家秘密”,對公眾秘而不宣?,F在環(huán)保部發(fā)布的這個征求意見稿,,要求有關責任人把污染地塊環(huán)境調查、風險評估等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顯示了在土壤污染信息公開問題上的重大變化——土壤污染信息中確屬必須依法保守的“國家秘密”其實并不多,,更多的都是應當依法公開的政府信息和公共信息。極少數屬于“國家秘密”的土壤污染信息確實不能公開,,否則可能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大部分土壤污染信息如果都嚴格保密,導致土壤治污問題得不到應有的警示和重視,,公眾對土壤污染狀況知情甚少甚至一無所知,缺乏自救避險的警惕性和主動性,,則很可能使土壤污染愈演愈烈極度惡化,,導致局面不可收拾,最終也將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土壤污染信息是公開的風險大,,還是不公開的風險更大,答案是顯而易見的,。 污染地塊土壤的防治與修復,,與民眾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只有提升社會的監(jiān)督能力,才能實現高效的監(jiān)督與治理,。信息公開并不可怕,,反倒是遮遮掩掩更容易讓公眾產生安全焦慮,這在大氣污染防治上已經得到證明,,在土壤污染防治上也不應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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