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日前結束了公開征求意見。在為期一個月的征求意見過程中,個人信息安全如何保護,、快遞丟失如何賠償,、職業(yè)打假是否適用條例等諸多話題引發(fā)關注,。在電信詐騙頻發(fā)的背景下,,其中的“未經消費者同意不能打推銷電話”,尤其引起了關注,。 征求意見稿明確,,經營者應當確保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和向他人提供消費者個人信息。其中特別強調:“未經消費者明確同意或者請求,,經營者不得向其發(fā)送商業(yè)性電子信息或者撥打商業(yè)性推銷電話,。”根據這句話,,直接的意思是,,以后電話推銷將不可以了,。但在事實上,消法實施條例能終結電話推銷嗎,? 一段時間以來,,“山東徐玉玉事件”仿佛打開了一扇窗,讓人們看到電信詐騙的可惡,,而隨后頻頻發(fā)生的類似事件,,更讓人們看到了在電信詐騙這條鏈條上,存在著層層失守,。在現實中,,相對于電信詐騙,更常見的還是電話騷擾,;而在電話騷擾中,,最為常見的還是電話推銷,。如果電話推銷得到遏制,,不僅人們耳根清凈不少,而且電話騷擾乃至電信詐騙,,也將隨之減少,。 2015年4月24日修訂通過的《廣告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規(guī)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fā)送廣告,,也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fā)送廣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即將體現的內容,,早就存在于《廣告法》中,,而消法實施條例的強調延續(xù)了法律精神,只能算是重復強調,。 《廣告法》明確的未經同意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發(fā)送廣告,,得到堅決的實施了嗎?在現實中人們分明看到,,電話推銷不僅沒有得到遏制,,反而存在愈加泛濫的現象。一年多以來,,人們也看到了《廣告法》在其他一些非法廣告內容上的出手,,可面對電話推銷,就是沒有看到《廣告法》發(fā)揮作用,,也沒有看到有關部門以法律為武器,,來維護消費者的耳根清凈,。 面對著悠悠前事,消法實施條例要避免成為翻版的廣告法,,發(fā)揮出應有的作用,,就必須把落實法律精神,維護法律權威,,放在最突出的位置,。在維護消費者權益中,有關方面承擔著重要的,,甚至最重要的作用,。而這必然要求有關方面勇敢地承擔起自己的使命,堅決用法律維護消費者權益,。果能做到這一點,,電話推銷自然能夠成為過去時。 在很多時候我們并不缺少法律,,缺少的只是法律的執(zhí)行,。人們不能不擔心,有關方面會像選擇性執(zhí)行廣告法一樣,,也會選擇性執(zhí)行消法實施條例,,在一些關鍵條款上,比如“未經消費者同意不能打推銷電話”上,,還是采取不理不問的態(tài)度,。換而言之,消法實施條例未必能終結電話推銷,。就當前表現的端倪來看,,有關方面在有為有力上,還沒有讓人眼前一亮的表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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