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學發(fā)布由江西省教育廳核準發(fā)布的章程,,將“南大”定為自己的學校簡稱,。這引發(fā)了部分南京大學師生的不滿。有南京大學校友指出,2014年,,經教育部核準發(fā)布的《南京大學章程》,已規(guī)定南京大學簡稱“南大”,。記者從教育部了解到,,教育部希望南昌大學、南京大學能規(guī)避引發(fā)校名爭議的情況出現,,協(xié)商妥善解決此事,。(7月5日《新京報》) 嚴格說起來,南昌大學于大學章程里將“南大”定為該校簡稱,,并無法律意義上的不妥之處,。雖然按照專家的說法,從民法來看,,高等學校都是民法意義上的法人,,高校名稱(包括簡稱)理應受到法律保護,應該具有唯一性,,否則,,大學法人的合法權益就可能受到侵害。然而,,目前《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都未具體規(guī)定高校簡稱的具體做法。正因如此,,一樁爭議很難有確定的結局,。然而,在此場“南大”簡稱之爭中,,就算獲勝又如何,? 這是不難被想象的結果:假如南京大學以某種上書的方式捍衛(wèi)了“南大”的簡稱,,讓簡稱具有了唯一性和排他性,上書對于提升該校的名氣亦無多少幫助,,相反,,它更會讓圍觀者擁有某種“氣量狹小”的感受。與此同時,,不論南昌大學在此次爭議中勝敗如何,,它事實上都有被認為傍“名牌”的嫌疑。因為旁觀者會驟然發(fā)現,,原來還有這樣一所也可以簡稱為“南大”的大學,。 正因如此,真正所不能理解的事情是:對于這樣一場明顯費力不討好的事情,,為什么大學都支付了過度的熱情,,并不遺余力地上書教育部?要知道,,大學之大與知名度,,絕非在名稱的獨特性,相反,,它更在大學的辦學水準,,以及長年的品牌效應。倘若這兩者贏得社會的認可,,那么簡稱如何就不再那么重要,。這般角度而論,與其說大學簡稱之爭是一場權益的捍衛(wèi),,倒不如說它再次把大學的辦學浮躁大白于天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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