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離公眾認知的賭博執(zhí)法傷害法治 舒圣祥 玩1元1局的“炸金花”,居然以情節(jié)嚴重的聚眾賭博被“頂格處罰”(再往上,,就該以賭博罪追究刑責了),,這一起因為處罰夸張而成社會熱聞的“查賭案”,實在是讓人感覺有點不可思議,。倘若同學之間這樣小籌碼的游戲,,都算“聚眾賭博”并且情節(jié)嚴重,那么按照這一標準,,全國各地的拘留所里早就應該人滿為患才對,。不開玩笑地說,類似“聚眾賭博”,,只要警方想抓,,就可以全年無休地抓下去,而且一抓一大批,,足以罰個盆滿缽滿,。 刑法中的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yè)的行為?,F(xiàn)實生活中,大多數(shù)的賭博行為都尚未觸犯刑法,,而是以治安處罰論處,。《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對照法律條款,8個大學生被處以15日拘留,、3000元罰款,,無疑是最頂格的治安處罰;問題是,,既不是“以營利為目的”,,所謂“賭資”也僅僅920元,怎么就不能免予處罰,,反而要頂格嚴懲呢,?當?shù)鼐降恼f法是,,該案中人數(shù)達到8人,屬于“聚眾賭博”,,即便彩頭很小,,也應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的賭博,因此從重處罰,。在我看來,,這完全是對“聚眾賭博”的曲解。 一方面,,《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并沒有針對“聚眾賭博”的處罰,,因為一旦聚眾賭博就已經(jīng)涉嫌觸犯刑法。另一方面,,刑法中的“聚眾賭博”也絕不是單指人數(shù)達到一定數(shù)目,,而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的行為——這種人俗稱“賭頭”,。比如郭美美,她在家中開賭場就涉嫌聚眾賭博罪,。相比之下,,這8個大學生的行為,怎么能被輕易認定為聚眾賭博呢,? 如果某項執(zhí)法完全背離了公眾的認知,,那要么是法律的滯后,要么則是執(zhí)法的問題,。在本案中,,顯然不是法律的規(guī)定太過嚴苛,而是執(zhí)法者的行為太過“任性”,。事實上,,如果法律可以被隨意闡釋隨意濫用,那必然是對法治的最大傷害,。所以,,本案不是什么法治與人情的矛盾,而是執(zhí)法權(quán)力太過隨意的問題,。倘若當?shù)鼐竭@樣做,只是因為對賭博行為有某種嚴懲的“潔癖”也便罷了,,怕只怕過去常見的“罰款指標”與“抓賭任務”再度死灰復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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