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廣告法。新法對于廣告代言人的行為作出了規(guī)定,并禁止利用十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 未成年人過早接觸商業(yè)廣告,,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長,。10歲以下未成年人代言廣告,走上童星的道路,,未必是自己的意愿,,他們可能只想像普通小孩一樣,平平凡凡地過著自己的生活,,而不是過早地暴露在世人的眼中,。 未成年人正處于學習成長的關鍵階段,他們重心應該是學習基礎知識,,學會做人做事,,培養(yǎng)道德情操,。未成年人如果過早走“小童星”的道路,四處拍接廣告,,學習難免會受影響,,雖然短期內能夠收獲金錢,但是沒有了發(fā)展后勁,,等于是用未來換現在,。 未成年人往往不清楚商品的好壞,他們所代言的商品可信度并不高,,如果出了問題,,也無法承擔任何責任。禁止10歲以下未成年人代言廣告,,其實是對未成年人負責,,對消費者負責,也是對商家負責,。 當前,,一些兒童用品和嬰兒用品較喜歡用未成年人代言,對此,,企業(yè)不妨用卡通人物代替未成年人,,效果也可能會更好。(福建日報) ——福州·陳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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