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王學兵等演員因涉毒被抓一事,,全國政協(xié)委員,、著名演員濮存昕日前表示,,“一些演員沾了毒品,,就是踩了紅線了,,就得吹哨,接受法律的制裁”,,“可以讓這些犯錯的名人一段時間不演出,。也要給他們一口飯吃”,,“他們是戒毒人員,也是受害者,,我們不應該有歧視,要用人性的關懷對待,。” 在強調涉毒演員明星“踩了紅線,,得接受法律的制裁”的同時,,又認為“也要給他們一口飯吃”,,對于濮存昕委員的這一觀點,,筆者深表贊同,。無疑,作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演藝明星,,除了法律制裁,確實還有必要為自己的涉毒行為付出包括“一段時間不演出”在內的從業(yè)限制代價。但另一方面,,對于這些涉毒明星,,也不宜簡單一棍子打死,,而應本著治病救人的態(tài)度,,在懲戒之余,,“給他們一口飯吃”,。 那么,具體究竟應如何在兼顧上述兩方面考慮的基礎上,,既給涉毒明星必要的道德懲戒,,又給他們“一口飯吃”?筆者以為,,以下幾點或許十分關鍵,。 首先,,對于涉毒明星,,無論是給予“一段時間不演出”之類的從業(yè)限制,、甚至是徹底“全面封殺”,,還是“給一口飯吃”,在全國推進依法治國的語境下,,筆者以為,,都應嚴格做到于法有據,、依法從事,而不能超越法律任性為之,。這正如最新修訂的《立法法》明確的,,“沒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作為依據,,地方政府規(guī)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guī)范”;而依據《就業(yè)促進法》,,“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yè)機會和公平的就業(yè)條件,不得實施就業(yè)歧視”,。事實上,目前在我國許多特定職業(yè),,如公務員,、教師、律師等,,所實行的“有犯罪記錄”前科人員準入限制,,都是建立在《公務員法》、《教師法》,、《律師法》等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基礎上的,。 其二,,一些明星的具體涉毒行為,,究竟是一般違法行為,,還是犯罪行為,界限應做進一步的厘清區(qū)分,。眾所周知,依據我國現行法律,,單純的吸毒只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般違法行為,并不屬于犯罪范疇,,而只有當進一步存在“容留吸毒”等情節(jié)時,,才可能構成犯罪,。如在此前的房祖名涉毒事件中,,柯震東就只是一般的違法吸毒,,房祖名則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因此,,若一些涉毒明星并未構成犯罪,,不存在“犯罪前科”,,顯然不宜實施過于嚴苛的“不給一口飯吃”的“全面封殺”,。許多并未構成犯罪的嚴重違紀,、受處分官員,也可以保留公職,,甚至再度“復出”,,對于涉毒明星何以就非得“全面封殺”? 其三,,對于那些構成犯罪的涉毒明星實施職業(yè)準入限制的具體限制范圍,,也應進一步制定更細化的邊界范圍,,而不宜簡單籠統(tǒng)待之,。一方面,,準入限制的具體從業(yè)范圍,如哪些廣電節(jié)目形式,、類型應嚴格限制,,哪些可以不必限制,,應進一步厘定,而不宜是簡單絕對的“全面封殺”,;另一方面,準入限制的時間范圍,,除非罪大惡極,也不宜是一刀切的“終身禁入”,,而應結合不同的犯罪情節(jié)、事后悔罪表現等情況區(qū)別對待,,設置不同的準入期限,。這樣一來,既能保證必要的懲戒效果,,也有利于同時兼顧涉毒明星有“一口飯吃”的就業(yè)權利,給他們一個改過自新,、浪子回頭的機會,避免他們因此完全被社會排斥,,破罐子破摔。 ? |
相關閱讀:
- [ 03-11]藝人吸毒“有錢身痕”
- [ 03-11]打擊藝人吸毒當從小圈子開始
- [ 03-04]壓力大就可以吸毒,?
- [ 02-15]何必非要房祖名在道歉會痛哭流涕
- [ 01-26]“大媽運動會”只是契合傳播美學的標簽
- [ 01-26]“大媽吸毒”該怎樣解毒
- [ 01-26]該如何填補吸毒老人的精神空洞,?
- [ 12-25]吸毒:游走于違法與犯罪之間
打印 | 收藏 | 發(fā)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jié)目許可(互聯網視聽節(jié)目服務/移動互聯網視聽節(jié)目服務)證號:1310572 廣播電視節(jié)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閩)字第085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署)網出證(閩)字第018號 增值電信業(yè)務經營許可證 閩B2-20100029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閩)-經營性-2015-0001
福建日報報業(yè)集團擁有東南網采編人員所創(chuàng)作作品之版權,未經報業(yè)集團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
職業(yè)道德監(jiān)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舉報郵箱:[email protected]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