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青河縣牧民撿到一塊重約7.85公斤的狗頭金,,價值頗高,,此后,它的歸屬引發(fā)網絡熱議,。按照法律,,若是礦產,應依法屬國家所有,,但有專家稱,,礦產資源應可規(guī)模開采,僅僅一塊“狗頭金”不算礦產資源,,應屬民法領域的無主物,,先占先得。目前多部門已聯合調查,,暫未有結果,。昨日,青河縣政府稱牧民生命財產存在安全隱患,,已加強了對牧民的安全保護,。 國家礦藏?無主之物,? 法律工作者肖鵬飛:法律預先規(guī)定礦藏屬于國家所有的目的,,并不在于國家對礦產資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而是在于強調天然資源,,不管是以前的還是現在的,應該屬于國民所共同享有,,屬于共同的資源,,不能為私人取得,其實這也是人類史上一個慣性,。 中國司法網劉武?。豪碚撋现v,國有權是“全民所有”,,而實際上很難完全實現全民普惠性,。確權后的私權,往往更具備市場流轉的功能,,可以創(chuàng)造新的價值,,國家也可以通過藏富于民增強綜合實力。片面地規(guī)定將一切自然資源歸國家所有,,反而不利于對資源的開采,、保護、利用,。 歷史學者吳鉤:不論古今中外,,撿到造物主遺留的無主之物,從來都是歸拾得者所有,,這叫做物權的“先占取得”原則,。對于人的自然權利,國家立法不可以剝奪之,,至多只能因為維護公共利益的原故,,對其作限制,比如出于文物保護的目的,,唐律規(guī)定,,發(fā)現“古器、鐘鼎之類”,,必須送官府收購,,但顯然狗頭金不是文物。 假如撿的只是鵝卵石 微博網友“盛京關捷”:需要平衡的還是一個“利”字,,是對“個人之利”的界定與分配的問題,。2004年,吉林青年宋學文撿到一個放射性鏈條,,造成終身殘疾,,包括丟失這個鏈條的公司及相關任何單位都表示了沉默,甚至是賴賬,那時候怎么就沒有興趣與熱情呢,?如果此次牧民撿的不是狗頭金而是鵝卵石還有爭議嗎,? 微博網友“顧則徐”:按照那些律師的說法,那就意味著只要國家愿意采取剝奪行為,,公民就將一無所有,。因為按照他們對法律的理解,公民之所以能夠占有,,占用一定數量的物質,,只不過是國家沒有依法辦事,沒有對公民采取理應采取的剝奪行為而已,。 騰訊網丁陽:在不少人看來,,只要是“上繳國家”,就是國家“與民爭利”——對于很多需要保護的古生物,、文物來說,,當然不是這樣的??偠灾?,要體現出“不與民爭利”的態(tài)度,民眾應得的,,讓他們放心擁有,,需要上繳的,則應該做出恰當的獎勵,。 法律與情理如何平衡 央視網王?。何覀儗τ谝恍╆P鍵性問題缺乏法律的嚴格界定,。對于無主物品,,法律究竟應不應該承認“發(fā)現者權益”?對于公民發(fā)現的無主物品,,究竟多少價值以上的必須上繳,?政府在收走公民發(fā)現的無主物品時,應當以何種程序和標準進行補償,?如何才能讓“主動申報”成為公民的法律意識,? 新華網楊三喜:狗頭金歸屬之爭,其實并不僅在于它是否是礦藏,,更在于對于無主物的歸屬究竟應該是遵循法律規(guī)定還是遵循自然法和公眾的日常思維習慣的問題,。尤其當法律規(guī)定與自然法、民眾的日常思維習慣發(fā)生沖突,,公民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之間如何做到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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