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最高法取消法院考核排名之后,,中央政法委日前要求,,中央政法各單位和各地政法機關今年對各類執(zhí)法司法考核指標進行全面清理,堅決取消刑事拘留數(shù),、批捕率,、起訴率、有罪判決率,、結案率等不合理的考核項目,。】
走出“數(shù)字出官,,官出數(shù)字”的惡性循環(huán)
數(shù)字出官,,官出數(shù)字。這種從行政系統(tǒng)移植過來的考核評價方法,,從引入司法機關的第一天起就毀譽參半,,并在司法行政化體制之下,多年來一直深刻影響著司法系統(tǒng),??陀^上說,以數(shù)字量化的方式考核司法業(yè)績,,能夠為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執(zhí)法提供參考依據(jù),人們可以借此觀察它們的具體工作情況,,一定程度上促使司法的規(guī)范化,、科學化,提升辦案的質量水平,。
然而萬事過猶不及,。批捕率、起訴率,、結案率等這樣的量化考核指標,,倘若放在法治發(fā)達、司法成熟的國家,,可能沒有多少問題,,不失為社會評價司法的一種安排;但是在一個司法行政化嚴重的環(huán)境中,這些數(shù)字化考核很可能加劇司法的行政化傾向,,并將司法從理性的法治軌道上牽引開,,不斷異化為一種司法“出官”的手段。
由于我國司法歷來行政化色彩濃重,,自上而下的各種數(shù)字考核,,緊緊掐住司法官員的“脖子”,每一項指標如同一根“指揮棒”,,指引著司法政策方向。例如,,把批捕率高低作為考量公安機關報捕案件質量的依據(jù),,壓力轉移到檢察院,對一些證據(jù)尚不充分的案件也只好“強弓硬上馬”,;有罪判決率被視為評價檢察機關公訴案件的質量依據(jù),,讓公訴人“壓歷山大”,只能想盡辦法做法院工作,,讓本該“疑罪從無”的案件最后“疑罪從輕”,;而結案率更是直接影響到法院的工作模式,年底不立案成為通行規(guī)則,。這一系列不正常,、非理性的司法怪相,背后都與不合理的考核項目有關,。
這些年,,在司法改革的視野中,上述不合理,、不科學的考核指標,,早已深受詬病,司法體制內的人也大多怨聲載道,。因而取消這些數(shù)字考核項目,,乃是讓司法回歸理性的務實之舉,有助于為司法體制改革創(chuàng)造更加優(yōu)良的法治環(huán)境,。但與此同時,,我們又不得不面臨這樣的難題:離開了數(shù)字這種客觀的評價指標,又該如何去衡量司法公正的質量水平呢,?
眾所周知,,中國是一個人情社會,道德倫理深深烙印于國民內心,。這種民族特性和文化傳統(tǒng),,讓我們更習慣于從感性而非理性出發(fā),去評判我們的周圍世界。而“一千個人眼里有一千個哈姆雷特”,,尤其在缺乏法治理性的背景下,,社會對司法質量的評價很可能彼此沖突,令司法機關陷入左右為難的窘境,。例如對云南的李昌奎案,,對西安的藥家鑫案,判前判后的公共評價相差甚遠,。究竟什么樣的結果才是公正的呢,?標準的迷失可能更容易造成人們對司法的誤讀。
改革的方向,,當然不是等到司法去行政化之后,,再重拾昨日的“牙慧”。在司法體制改革的總盤子里,,本就包含著對不合理司法業(yè)績考評方式的清理,,包含著構建一套合乎法治理性、尊重司法規(guī)律的司法考核評價指標體系,。這個體系并非完全抗拒數(shù)字化,,而是側重于指標項目設計的科學性、正當性,。它應該更加多元化,,不僅包含對各級司法機關的行為導向性指標,而且包含錯案率之類的負面評價指標,;它應該更加開放化,,不僅包含司法系統(tǒng)內部的考核評價,而且包含社會對司法的外在評價,,尤其關注第三方力量的中立性評估,;它應該更加理性,不僅走出“數(shù)字出官,,官出數(shù)字”這樣的惡性循環(huán),,而且采取定量與定性的評估方法,將“讓公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體現(xiàn)其中,。
清理考核指標讓刑案歸位正義
在法律范疇內,,刑事犯罪與公民個體的人身權利具有緊密聯(lián)系。因此,,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更需要嚴格遵循法律規(guī)定,實現(xiàn)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長期以來,,刑事案件處理結果如何,,往往依賴司法考核指標的數(shù)字表現(xiàn),但是考核指標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到底如何,,卻一直存在巨大的爭議,。
當然,作為辦案機關,,追求高質量的司法考核指標,,體現(xiàn)出了積極的辦案宗旨和意識。但是,,這些考核項目的制定,,并不一定是客觀現(xiàn)實的。尤其是,,囿于客觀因素的限制,,某些考核項目不可能成為衡量案件處理結果的依據(jù),甚至存在一定的誤導作用,。
比如,刑事拘留率,、批捕率,、有罪判決率等等考核指標的設定,必然會加大辦案機關的工作壓力和強度,。本來不構成犯罪,,但是迫于考核指標的影響,辦案人員就可能將行為人的行為看得“嚴重”,,進而上升到刑事案件層面,。那么,這無疑背離了法律的本義,,更對公民個體的權利帶來了嚴重的威脅,,容易讓刑案處理陷入到無序的狀態(tài)中。
事實上,,追求上述考核指標,,其目的就是嚴厲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進而追求社會公平正義,??陀^上,將更多的犯罪行為人繩之以法,,可以維護社會秩序,,維護好公民的合法權益。因此,,從這個方面來看,,考核指標設定的初衷和目的,并沒有不妥,彰顯出的積極價值值得肯定,。只不過,,對表面數(shù)字的過度追求,只不過是一種美好的愿望,。犯罪行為具有“過去式”的特征,,在證據(jù)的收集及還原真相過程中,或多或少地存在認識上的困難,。
有關資料顯示,,西方國家的無罪判決率大約在10%至20%之間,有的國家甚至會達到30%,,但這并不意味著司法機關的工作效率不高,。相反,這種考核數(shù)據(jù)上的“不樂觀”,,卻恰恰契合了刑事案件處理本義,,體現(xiàn)出了法律的價值。在我國,,當談及有罪判決率,、結案率等等指標時,我們總會看到100%,、99%的可喜數(shù)據(jù),,但這種數(shù)據(jù)背后的真實性如何,到底有沒有冤假錯案,,卻應該被打上一個大大的問號,。
刑事訴訟也有自身規(guī)律,刑事案件的處理應該遵循該規(guī)律,?;诖耍謇聿缓侠淼目己酥笜?,本身就是一種進步,,彰顯出了正確的刑事司法理念。但是,,很多人也對此表示擔憂,,認為清理考核指標后,司法機關的工作效率和質量會不會大打折扣,。其實,,對于司法機關而言,這些不合理的考核數(shù)據(jù)取消后,,恰恰可以提高辦案準確度,,減少辦案人員工作壓力,,反而更能讓司法工作擺脫不必要的束縛。
對于公檢法而言,,三者之間本就是互相配合和監(jiān)督的關系,,任何考核項目都不可能達到完美狀態(tài)。在刑事案件處理流程中,,三個部門之間的銜接,,不可能在證據(jù)以及事實認定等方面都能做到天衣無縫。尊重科學,,尊重規(guī)律,,不以考核數(shù)據(jù)論成敗,不以考核名次論英雄,,這才是我們提高辦案質量的初衷,。唯有如此,才能體現(xiàn)出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讓每個刑事案件都能彰顯出公平正義的價值理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