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張先生去接受“服務”,結賬時姑娘下跪稱被拐賣和被強迫賣淫,。張先生雖然害怕洗頭房老板報復,,也怕報警后嫖娼敗露。但還是選擇了報警,結果因嫖娼被行拘十天,。 嫖娼后冒著被處罰的風險,,主動報警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反而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十天,,這無疑傳遞了一個信息:在從事違法行為之時,,看到他人受害,必須袖手旁觀,,才能明哲保身,。這種荒誕的執(zhí)法,絕不是一句“法不容情”所能推卸,,也不是“機械執(zhí)法”所能掩飾,。 從現行的法律來看,嫖娼屬于一般違法行為,,是要接受治安處罰的,。但從法治的本意來說,法律是要促進社會的公平正義,,鼓勵人們去懲惡和悔改,,促進社會整體趨善。一個公民雖然嫖娼違反了法律,,但是,,當他在內心的良知驅使下,做出了一個對他人有利,,對社會有益的事情,,就應當得到法律的獎賞,這種獎賞不僅包括物質和精神的獎勵,,也包括在對他本身違法行為處罰上的從輕,、減輕和免除。否則,,就會鼓勵公民對于他人的苦難袖手旁觀,,社會整體就會趨于墮落。 上世紀八十年代,,比利時布魯塞爾出現過一個案件:一名女子在半夜不慎掉下露臺受重傷,,一名男子路過時發(fā)現了傷者,這名男子洗劫了毫無反抗能力的受傷女子,,但又不忍心女子傷重而亡,,于是在報警后離開。后來警察靠監(jiān)控錄像抓獲了這名男子,,但法庭最終在激烈的辯論后做出對該男子無罪釋放的判決,。法官在判決書上稱“每個人的內心深處都有脆弱和陰暗的一面,,對于拯救生命而言,搶劫財物不值一提,。雖然單純從法律上說,,我們的確不應該為了一個人的善行而赦免其犯下的罪惡,但是如果判決他有罪,,將會對整個社會秩序產生極度負面的影響!我寧愿看到下一個搶劫犯拯救了一個生命,,也不愿看見奉公守法的無罪者對于他人所受的苦難視而不見,!所以從表面上看,今天法庭不僅僅是單純地赦免了一個搶劫犯,,更深遠的,,是對救死扶傷的鼓勵,是對整個社會保持良好風氣的促進傳承”,。 如果說“對于拯救生命而言,,搶劫財物不值一提”,那么,,完全可以說,,對于拯救被拐賣和被強迫賣淫的婦女而言,嫖娼不值得一提,。嫖娼是一種“無被害人”的一般違法行為,,對于社會談不上多大的危害,而解救一個被拐賣和被強迫賣淫的婦女,,卻涉及一個人的生命,、健康與自由權利。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五)有立功表現的,。張先生主動報警,雖然開始隱瞞了嫖娼的事實,,但在民警解救出小劉后還是如實承認了,,這就成立“自首”,應當減輕或者不予處罰,。其次,,因為他的報警,解救出一位被拐賣和被強迫賣淫的婦女,,成立“重大立功”,,又應當減輕或者不予處罰,。這雙重的情節(jié),雙重的應當“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那么,,警方怎么不能對張先生的嫖娼行為不予處罰呢? 對于此案的處罰來說,,根本不存在“法不容情”,,甚至也不是機械執(zhí)法,而是缺乏對法治精神和對法律條文最基本理解,,說重一點,,簡直是胡亂執(zhí)法。希望上級公安機關能撤銷對張先生的處罰,,以提拔人們的信心,,促進人心向善,更希望執(zhí)法者多加學習,,領會法治精神和法律條文背后的真諦,,能更準確地執(zhí)法。 楊濤(江西 檢察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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