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全國政協(xié)十二屆二次會議小組討論會間隙,,全國政協(xié)委員,、國土資源部副部長,、黨組副書記,、國家土地副總督察徐德明接受了記者專訪時稱,,不動產登記的信息“尊重公眾的意愿,,不愿意公開就不公開,。但登記后有利于保護個人產權,?!?/p> 徐副部長的講話,,在我理解來看來,有兩種解釋,,一種理解是,,將“公眾”作“公民個人”來理解,也就是說,,是否公開不動產登記信息由公民個人決定,,不愿意公開就不公開;另一種理解是,,將“公眾”理解為一個集體概念,,也就是說,是否公開不動產登記信息由公眾集體來決定,,由公眾投票決定,,或者召開立法聽證會,再由全國人大審計表決決定,,如果投票或者表決的結果是不愿意公開,,那就不公開。 推進不動產信息登記,,是有關部門近年來極力推動做的事情,,這一制度,在目前來看,,至少有三個好處,,一是有利于有關部門準確地掌握房產信息,便于統(tǒng)計信息的準確和進行宏觀調控,,也方便于今后房產稅的征收,;二是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確保公眾的利益,;三是有利于反腐敗,,讓官員及其家屬不法獲得的房產曝光。但是,,從徐副部長的講話來看,,無論作哪種理解,都不是十分有利于這幾個目標特別是反腐敗目標的實現(xiàn),,而且還可能造成公民個人隱私的泄露,。 如果說不動產登記信息,由公民個人來決定,,不愿意公開的就不公開,,那么,毫無疑問,,絕大多數(shù)人都會選擇不愿意公開,,這里面包括幾乎所有的潛在貪官,。那么,公眾就無從知道官員到底有多少套房產,,而他擁有這些房產是否與他的合法收入成正比,,那么,公眾就無從監(jiān)督官員的財產,,從而無法發(fā)揮輿論監(jiān)督的作用,,那么,,反腐敗力度就會大大地消減,。如果不動產登記信息是否公開由公眾集體決定,一種結果是不公開,,這同樣不利于反腐,;另一種結果是公眾集體決定公開,官員的房產是公開了,,有利于反腐,,但是,普通公民個人的信息卻也公開了,,這就不利于保護他們的隱私,。 在不動產信息是否公開上,關鍵在于區(qū)分兩種不同類型的人,。一種是普通公民,,他們的個人房產信息絕對是個人隱私,要嚴格保密,,否則不利于他們日常的生活和交易,,甚至還會招致犯罪分子的侵害。另一種是掌握一定公共權力并且具有一定級別的官員,,本來,,他們的房產信息也屬于個人隱私,需要保護,,但問題在于,,他們掌握了公共權力,而公共權力極容易用來個人牟取私利,,其中房產就很可能是他們聚斂不法財產的產物,,因此,對于掌握一定公共權力的官員而言,,他們要犧牲一定的隱私,,他們的房產信息必須公開。 因此,,在公民不動產信息是否公開問題上,,不宜以一句“尊重公眾的意愿,,不愿意公開就不公開”了事,而是必須兩條腿走路,,加快立法步伐,。一方面,對于具有一定級別的掌握公共權力的官員,,必須強制性公開,,供公眾查詢,以促進反腐敗和官員的守法,。另一方面,,對于普通公民而言,則制定更加嚴格的保密制度,,不能因為公民在購房等環(huán)節(jié)登記了個人信息,,就放棄對公民身份信息、房產信息等的保護,,除非特殊情況,,比如交易雙方要知道對方的信息或者司法機關憑法定手續(xù)進行查詢外,一律不得公布公民個人房產信息,,否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楊濤(江西檢察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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