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guān)注的《南寧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近日出爐,這是南寧市首次就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立法,。其中明確規(guī)定:拒絕給老弱病殘孕讓座,,經(jīng)勸阻仍不改正的,駕駛員,、乘務員可拒絕為其提供營運服務,。(9月27日,《人民日報》) “拒絕提供服務是不是就要被趕下車,?”意見稿一出,,立即引來廣泛關(guān)注。大家在肯定立法初衷的同時,,也提出了很多質(zhì)疑,。筆者認為,此種意見有待商榷,。讓座與否,,分明是道德層面的事情,為何要讓法律來越俎代庖,?作為我國道德傳統(tǒng)的精髓所在,,“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理念,的確應該被積極推廣,。但凡事都有度,,如果以此作為立法的標準和依據(jù),確有被過于拔高的嫌疑,。 另外,,我們有理由發(fā)出這樣的質(zhì)疑,推出這篇征求意見稿的人,,是那些經(jīng)常乘坐公交的人群嗎,?常乘公交的市民應該知道,在早晚高峰之際,別說讓座了,,恐怕連擠上車都是件幸運的事,。因此,這篇意見稿在公共交通資源尚未有效飽和的時候,,就急著用曲線的方式,,試圖達成對尊老愛幼的另一種救贖,實在是有點站著說話不腰疼,。這讓筆者想起了那位乘坐無空調(diào)公交的交通局局長,。在經(jīng)歷了一趟“冒汗旅途”后,,那位官員作出了及早更換空調(diào)公交的承諾,。當然,我們在這并不求證南寧公交的決策者們是否有充足的基層經(jīng)歷,,但是客觀事實是,,很多時候是“上座率”的飽和導致了老人無座的尷尬。與讓座入法相比,,或許更應該考慮城市硬件是否缺位,。 另外,我們必須看到,,草案規(guī)定,,如果乘客拒絕讓座,就要被趕下車去,,公交公司將拒絕為其提供營運服務,,這又是什么道理?客手中的車票就是和公交公司簽訂的一紙合同,,在不觸犯法律的情況下,,公交公司有責任,有義務將其安全地送往目的地,。但“不讓座就趕下車”的管理辦法,,卻因乘客可能存在的“道德缺失”的嫌疑,而忽略這種契約的存在,。實在不能算是明智之舉,。 “小政府,大社會”,,如果政府對城市的管控已經(jīng)細致到“不讓座就下車”的程度,,就會積壓社會秩序的自我恢復能力。我們提倡尊老愛幼,、給弱勢群體讓座位,,不能用強制的手段來硬性執(zhí)行。因此,,筆者認為,,多增加城市的公交數(shù)量,、多提供交通高峰期的出行指導,應該是政府疏導工作的重點所在,。不要用公權(quán)力強行介入道德判斷,,更不要輕易地契約精神驅(qū)趕下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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