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身負責”不如當下明責
www.fjnet.cn?2012-03-20 08:45? 易國祥?來源:長江日報 我來說兩句
深圳市擬推行公務行為終身負責制,,實現責任到人,。公務行為出現過錯的,,責任的追究不因行為主體的職務變動,、崗位調整而分離。我贊成《長江日報》評論員關于問責制需要反思的觀點,,理解對最大縱深的“消極防御預案”能否“落地”的懷疑,。我要說的是,推行公務行為“終身負責制”,,首先要讓當事公務人員在公務行為之前明確自己有何責任,。 在美國的公務行政制度運作中,最起碼的一條是,,每個人在執(zhí)行公務時,,都必須以自己的行為對法律負責。出了事的話,,任何一個人都必須使陪審團相信,,他在執(zhí)行命令時是確信該項命令不違法的,,否則,執(zhí)行者照樣有自己的一份法律責任,,該坐牢的還得坐牢,。在這條規(guī)則之下,美國的高層領導很難在一項違法行為中,,任意推動自己的下屬。 盡管我國在最近立法中也有類似的規(guī)定,,但整個行政生態(tài)中仍然流行“理解的執(zhí)行,,不理解的也要執(zhí)行”,,官大是理,,人微言輕,。有些安全事故和腐敗案件被追究,浮出水面的那些人不一定就是真正的責任者,,有的本來難以承受之重,有的可能是受命頂包,。很多真正的責任者,,說客觀點是掛一漏萬,,說直接點是金蟬脫殼,,法紀利劍往往與他們的外套還相距甚遠,。 正是因為我們沒有像西方人那樣相當在意當事人是不是“知法犯法”,,特別是對“知法犯法”的重懲事實上沒有成其為一項重要原則,,導致很多人不是依法辦事,而是依權力意志辦事,,看領導臉色行事,。事后,,強者可能一推了之,弱者無奈替別人擔責,,有人在利益攸關的權力和輿論的庇護下受到同情與關照,,也給紀檢監(jiān)察和司法部門“選擇性執(zhí)法”預留了空間,。反過來,,造成整個社會責任不清,,運行失序,行政失信,,有些惡性事件反復上演。 如果我們把公務行為的主體,,無情地鎖定在法律約束范圍內,,首先讓他直面法律的威嚴,并規(guī)定,為了守法,,不惜“頂撞領導”,可以斷然拒絕,,甚至付出行政運行的其他成本,那將大大減少“知法犯法”,。這樣,,把違法犯罪的風險必然倒推到更具有權力的領導和上層,,使其行為沒有退路,,權者必然收斂“行政智慧”,,必然減少事后隱患,。在這樣的前提下,,再來談公務行為終身負責制,我們沒有太多理由堅持懷疑。再說,,你現在的責任都分不清,,難道多年后還更容易廓清,,人們會更有擔責的自覺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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