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年,,一些地方確認低保資格時,,曾經(jīng)推出一些規(guī)定,,家庭里安裝電話,擁有手機,、空調(diào),、冰箱、汽車,,生活水平明顯高出低收入,,不能獲得低保。這顯示了對最低保障“保得其所”的關切,,意在甄別受助資格,,然而標準粗疏,對“生活必需品”的認定過于嚴格,,例如安裝電話,、擁有手機冰箱,,在現(xiàn)代城市生活里應被視為必需品,而非可有可無,,以之剝奪低收入者的受助資格,,不合情理。
對大學生來說,,抽煙,、酗酒、賭博,、在餐館大額就餐等,,無一可視為生活的必需。非貧困的學生有這些習慣,,人們可給適度的建議,,但選擇終究在個人手中。貧困的學生有這些習慣,,選擇當然仍在個人手中,,但人們是否資助,選擇則在資助者手上,。一個貧困學生既要保持不必要的消費,,又要獲得他人的資助,是沒有道理的,。
在低保資格中,,還有一些地方規(guī)定低保戶必須參加義務的公益勞動。這就不是資助貧困,,不是約束受資助者不得有哪種層次的生活支出,,而是要求貧困者必須以何種主動積極的行為換取受保障的資格,從而使貧困受助的權利變成了一種交換性的事務,,這是必須反對的,。湖北經(jīng)濟學院將資助貧困生與沒有抽煙、酗酒等不必要支出掛鉤,,這并非要求貧困生必須努力學習以獲得優(yōu)等學業(yè),、做模范學生等,應視為合適的要求,。
貧困大學生中有多少人抽煙,、酗酒、賭博,?我并不了解,,但想必不至于普遍。把這些行為排除在資助之外,,既不會影響到多數(shù)貧困生,,也不能說為難了貧困學生。但這樣的規(guī)定,,可以表明資助的性質(zhì):它是助學行為,,而且未附帶不合理的條件,它并不要求受助者必須做標兵,、模范,、優(yōu)秀人物,或者必須與資助者有同樣的思想觀念和價值主張,,只是強調(diào)資金必須用于完成學業(yè)而已,。這樣的規(guī)定,是不應該被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