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見義勇為本是社會提倡的美德,然而最近在河南鄭州卻發(fā)生了想要見義勇為卻遭到管理方阻攔的稀奇事,。一名市民在鄭州鄭東新區(qū)如意湖溺水,,當?shù)匾粋€公益團體——鄭州市水上義務搜救隊東區(qū)隊長牛振西帶人趕到現(xiàn)場施救,卻遭到了巡防隊員的阻止,,他們要求牛振西必須出示“打撈許可證”,否則不能下水,。最終,,溺水市民搶救無效死亡,而“打撈許可證”說法竟是子虛烏有,。(8月7日中國廣播網(wǎng))
在當前人心不古的時候,,見義勇為本是值得鼓勵、倡導的美德,,但在鄭州發(fā)生這件事情,,卻十分的蹊蹺:市民落水,,公益組織人員欲下水施救,巡防人員卻先向他們要“打撈許可證”,,最后致市民沒能得到及時施救,,溺水而死。
的確,,下水救人之前,,的確要三思而后行,想一想自己水性是否能夠承擔起救人的重任,,想一想下水時是否能取得別人的積極配合,。但是這個下水施救前,巡防隊要求提供“打撈許可證”的要求是否合理,?
我覺得,,巡防隊對下水施救者進行一定的規(guī)勸與提醒,是很有必要的,,也是讓這些施救者首先要做到對自己負責的善意提醒,。但這如果僅僅限定在提醒的范圍內,而不是強制的對欲施救者阻攔,,就應受到表揚,。但什么事情都有個度,超過一定限度就會“過猶不及”,,巡防隊要求下水前必須提供“打撈許可證”,,就是缺乏對生命的尊重,不懂得輕重緩急的表現(xiàn),。在落水的市民生命堪憂的情況下,,巡防隊積極配合欲下水施救者挽救生命,本是應有之義,。而這種死板的要求出示“打撈許可證”,,不但是死板教條主義,也是對生命的漠視到極致的縮影,。
若這個“打撈許可證”已在鄭州廣泛使用,,或許這種要求還不是太過分,但經(jīng)記者調查,,這“打撈許可證”竟然是子虛烏有,,真讓人笑掉大牙。更有趣的是,,這下水施救者是市冬泳協(xié)會2005年成立的民間公益性組織,,著多年救援經(jīng)驗,完全有能力參與協(xié)助救援。然而,,就是這個“打撈許可證”的冠冕堂皇的要求,,使他們沒能參與救援,只能望而興嘆,,感嘆生命之脆弱,。
逝者如斯,我們要做的是認真的反思,。希望當?shù)卣o出個合理的解釋,,把當時的情形屬實的還原,給公眾一個認真的交待,。更為重要的是,,巡防隊要提高救援能力,讓那些落水者能夠得到及時的救治,,讓每一個生命都得到應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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