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據(jù)地處邊陲難達天聽的天時地利,,手持“少殺”,、“慎殺”的葵花寶典,云南省高院將“賽家鑫”這起民憤極大的案子就可以翻手為云覆手為雨隨意捏弄了,。然而根據(jù)中國刑法,,要保證“少殺”、“慎殺”,,就得具備“少殺”,、“慎殺”的基本條件。李昌奎強奸殺人一案,,因其情節(jié)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后果特別嚴重,、其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他比家鑫更家鑫,,不殺不足以平民憤,、非死不可、不死不行,。云南高院完全無視維護法律尊嚴完全無視維護下級法院的威信,,輕飄飄的就推翻了中院的判決,輕飄飄的就給李昌奎發(fā)放了一張免死金牌,,這中間的確難免全國網(wǎng)友浮想翩翩,。更為可笑的是高院給出的免死理由是如此的脆弱和不堪分析。綜觀該案所有報道,,李昌奎主動自首不過是畏罪潛逃窮途末路后的不得已之舉,,李昌奎積極理賠也僅是鄉(xiāng)村兩級為維護社會最基本的正義而強行處置其財產的結果。
“賽家鑫”免死一案,,端的是使人異常驚詫匪夷所思,。正如網(wǎng)友們所議論的:國人看見過顛倒黑白理由牽強的,但是國人沒有看見過如此顛倒黑白如此理由牽強的,!國人看見過混淆是非指鹿為馬的,,但是國人沒有看見過如此混淆是非如此指鹿為馬的,!
“少殺”、“慎殺”作為一種理念,,其手段應是引導社會輿論傳播法制觀念,,撫慰民眾心靈安放社會良知,;“少殺”、“慎殺”作為一種理念,,其目的應是除暴安良維護社會穩(wěn)定,,教化世人匡扶社會正義;“少殺”,、“慎殺”作為一種理念,,其效果應是普通民眾視之則公正公平,違法之徒聞之即懸崖勒馬,。
即便“少殺”,、“慎殺”已經(jīng)漸成我國刑法之發(fā)展方向,但是,,我們仍須時刻警惕,,不能讓某些法官舉著“少殺”“慎殺”的幌子,使得自由裁量權被無極限的扭曲放大,。
- 2007-10-31劫殺博導案 慎殺不等于該殺不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