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湛江市培才中學高三女生何倩在微博發(fā)帖為父親喊冤,。她的父親叫何耘韜,任湛江廉江市國土局副局長,。2005年執(zhí)行政府指令,,在一塊土地登記審批表上簽署同意辦證的意見。今年4月15日,,廉江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其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南方日報》5月17日)
“我只是在執(zhí)行政府決定,,并非個人行為,,何罪之有?”何耘韜在給自己的申辯詞中寫道,。誠然,。而且這樣的一臉無辜狀,很可能贏得一些人的同情,,甚至指不定到終審判決時還獲得“無罪釋放”,。
但必須厘清的是:一則,由于體制機制加上決策者素質參差不齊等多方面原因,,政府所作的一切決定和所下達的一切命令,,不可能都做到萬無一失,或者都確保始終在法制的框架內運行,;二則,,《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十分清楚的寫到:公務員執(zhí)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zhí)行的,,公務員應當執(zhí)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zhí)行的后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zhí)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何況,,政府下達錯誤指令是一回事,公務員執(zhí)行政府的錯誤指令則是另一回事,,不能由于政府下達的指令有誤,,就可以將自己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推得一干二凈。
事實上,,既然何耘韜在申辯陳述中提到:因有關會議紀要表述不明確而遭到地籍股拒絕辦理,,為此(違規(guī)為金都公司辦理土地證和為企業(yè)減免出讓金),(自己)還與分管國土常務副市長發(fā)生爭執(zhí),,后在廉江市清理辦的協(xié)調下,,請示了廉江市紀委,由清理辦在測算表上加具“暫收土地出讓金40%辦證”的意見,,地籍股才給予辦理,。說明何耘韜明顯意識到“為金都公司辦理土地證和為企業(yè)減免出讓金”的政府指令是錯誤的,如若不然,,何耘韜哪來的膽子竟敢與分管國土常務副市長“叫板”,?而根據官場潛規(guī)則,,不到萬不得已,有多少下級不懼上級的權威和不顧領導的面子,?同時,,又有多少下級不是在上級面前既“吹喇叭”,又“抬轎子”,,甚至生怕一言不慎,,惹得上級“龍顏大怒”?
可以說,,廉江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何耘韜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正是基于《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中“公務員執(zhí)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之規(guī)定,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情況下,,才慎重作出對何耘韜的判決的。因此,,筆者以為并無不妥,。某種程度上,我甚至認為頗具標桿意義,。
至于何耘韜覺得自己“只是在執(zhí)行政府決定,,并非個人行為”,因此不認為自己有罪,,不過是拼命抓住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從而逃避法律的制裁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