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上午,,安徽省利辛縣國土局地礦股工作人員周文彬前往亳州市紀委舉報利辛縣國土局主要領導及部分工作人員的行賄受賄,、買官賣官,、工程承包,、受保護費等問題,被舉報者多達十人,。
這件事,,還沒做就成了新聞?,F(xiàn)在已經(jīng)做成,,就更是新聞了,。未做就成新聞,是因為周文彬在決定舉報后,,就聯(lián)系了記者并在微博上將自己一路的行程公開,。做成更是新聞,因為周文彬以“自首”的方式進行舉報,并以網(wǎng)絡直播方式與公眾進行聯(lián)系,。這樣的舉報方式,,是前所未有的。
這是一次事先大聲張揚的舉報,。公眾雖然不知舉報的詳情,,但知道舉報的消息,比接受舉報的部門更早,。以自首的方式進行舉報,這應該不是首創(chuàng),,但將舉報直接放到公眾面前,,這是首創(chuàng)。從引起關注的角度來說,,目的已經(jīng)達到了,,現(xiàn)在大家都知道了這個舉報事件的發(fā)生。
周文彬為什么要這樣做,?任何一個舉報,,大概都會被猜測動機。現(xiàn)在,,被舉報者稱舉報者為“個人報復”,,舉報者則稱此前遭到被舉報者的“打擊迫害”。舉報遭打擊迫害,,很容易,;但舉報本身被稱為“個人報復”,就奇怪了,。舉報只是反映情況,,處理是權力系統(tǒng)做的,舉報者之所以舉報,,或有個人原因,,但指其“個人報復”,他能力何在,?難道權力機關對舉報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是一種“報復”,?周文彬舉報局領導,當如此看,。
周文彬稱要在微博上發(fā)布其舉報的心路歷程,,但現(xiàn)在還沒有,他只說了他為了考核通過而行賄,,“內心一直很痛苦,,承受很大的壓力”,艱難決定舉報以后,則如抑郁病人赴死一樣堅決和快慰,。利辛縣國土局一名股長證實,,周文彬在其股里工作,曾任該局一土地所所長,,副科級,,2010年被免職。
舉報是“出于公心”還是“個人原因”,,難說,,但也不重要。周文彬無疑希望求取局領導不能繼續(xù)任職的結果,,否則何必舉報,。重要的是舉報的內容是否屬實,重要的是按道理(包括政治倫理,、國家法律,、政務紀律等等),局領導是否還適宜于繼續(xù)任職,。
周文彬為什么要這樣做,?換個問法,那就是周文彬為什么要把舉報搞得如此公開和張揚,?
依慣常做法,,舉報是向有關機關反映情況,只在舉報無門后,,迫不得已才可能訴諸公眾,。有報道說,周文彬在決定自首前,,他已經(jīng)向中央,、省、市領導及各級紀檢監(jiān)察部門做過多次舉報,,但從去年到今年的時間里,,(他所舉報的人和事)“均得不到重視和查處”。網(wǎng)絡時代使每個人都得以直接向公眾發(fā)聲,,但將官員或權力機關的不當作為直接訴諸公眾,,稱為“爆料”,這不是舉報,。周文彬是爆料與舉報合一,,先告訴公眾要舉報什么事情,然后將舉報實施過程步步直播,,最后到達了舉報受理機關,。
周文彬如此高調行事,,可以達到的效果,是舉報事項能夠盡快得到公眾關注,,并且使受理機關減少了暗箱操作的空間,,同時受理機關還必須盡快作出回應,避免舉報在公文往還中久拖無果,。這是從積極一面說,。從消極一面說,慣常的舉報者被打擊,,都是因舉報僅在內部循環(huán)造成,,周文彬知道舉報“足以改變我的后半生”,但他將自己直接暴露,,未必不會造成一種特殊的保護,,使迫害收手。
周文彬的舉報改變了傳統(tǒng)模式,,亳州市紀委表示,“周文彬說要自首舉報,,實際上是很正常地反映問題”,,并稱反映的問題已向領導做了匯報。這就是說,,受理機關沒有認定周文彬的舉報行為,,只承認是反映問題。事件的發(fā)展,,于是就充滿不定因素,。事情可以到“反映問題”為止,也可以一直查實處理下去,。
周文彬已經(jīng)把自己暴露在他舉報的人面前,,舉報前直接向公眾與媒體爆料,也可能使當?shù)丶o委不滿,。舉報屬實或不實,,受理機關會有答復,但無論如何,,周文彬不會被表彰,,他更有機會被視為“麻煩制造者”——畢竟,直播式舉報本身與舉報制度的“內部化”設計并不相同,,徑行公開削弱了權力系統(tǒng)對局面和秩序的“控制感”,,這是權力系統(tǒng)不會坐視的。某種程度上,,周文彬已經(jīng)得罪的,,不只是那幾個局領導,,而是整個權力系統(tǒng)的運行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