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城市房地產也迅猛發(fā)展,,往往導致房產價格持續(xù)走高。這會引發(fā)一部分民眾對高企的房價望洋興嘆,;同時也總會有一部分人在大家都遲疑不決時先行一步,,成為率先擁有多套房的人。據國家信息中心統(tǒng)計數據表明,,我國現(xiàn)在空置房存量在3000萬套以上。
怎么處置這些空置房,?目前有兩種聲音,,一是以茅于軾為代表的,建議對空置房征稅,。茅于軾先生接受媒體采訪時說:“對不愿意出租的人,,要規(guī)定十年之內不允許賣,否則收取50%的稅,,這樣賣房人就不會從投機買賣的差價里賺太多錢,;房地產雖然價格很高,,但有很多泡沫,對社會貢獻不大,,應該征稅,。”二是以全國人大代表程恩富教授為代表的,,建議對空閑的房子征收一定的閑置費,。程恩富教授認為:“對于既不出售又不出租的空置房,政府可以收取比當時當地租金還高的空置費,,這樣就可以迫使空置房出租出去,。”
無論是茅于軾,,還是程恩富,,兩種建議本質上一樣,即希望通過增加房屋空置的成本,,讓這些房屋的主人能夠將這些房子租出去或者賣出去,。只不過一個是通過收稅的辦法,而另一個則是通過政府強制收費的路徑,。必須承認,,這些想法有著良好的動機,但好的動機并不意味著有好的效果,,甚至可能于法于理都有問題,。
首先,從法律層面,,既然憲法已確認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且國家只有在“公共利益”需要時才可以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征用,那么,,政府就不能在缺少“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限制空置房,。空置房是房產所有人的房屋,,且沒有負外部性,,法律不能僅因其空置就施以額外懲罰。換句話說,,即便政府獲得了人大授權,,可要求房產所有人“強制租售”,也需要有“公共利益”這一前提要件,,但在何種條件下可以構成“公共利益”,?這是一個問題。同時,即便政府要“強制租售”空置房,,也需要按照憲法規(guī)定給予房產所有人補償,。因此,無論從何種邏輯而言,,“要強制租售,,同時還要收取空置費”,都站不住腳,。
其次,,房屋之所以空置,可能有很多原因,,甚至有時是因政府過分干預造成的,,群租房就是簡單的例子。當下中國城市中普遍缺乏政府提供的公租房或廉租房,,很多外來務工人員無法在城市里獲得與其收入相匹配的住宅,,群租房就應運而生,解決了不少外來務工人員的居住問題,。當然,,群租房也會產生衛(wèi)生不佳、安全隱患,、影響小區(qū)其他業(yè)主休息等問題,。不少地方政府就以此為理由禁止群租房。如此一來,,業(yè)主就不得不選擇空置,,理由很簡單:用以群租的房屋大多未經裝修,經濟收入尚可的民眾,,誰愿意住進一間這樣的房子里呢,?
其實,房屋空置很正常,,有關方面不必對此憂心忡忡,。沒有空置的房屋才不正常,回想1998年房改前,,幾乎沒有空置房,,但大家的居住條件普遍比今天差。市場經濟中,,任何商品都可能空置,,大到汽車、房產,,小到一支鉛筆,從某種程度上講,空置是豐富的代名詞,?;蛟S,房屋空置是社會居住環(huán)境改善的成本,。尤其需要警惕的是,,以公共福利為由介入住房市場,干預公民的財產權,,從而造成更大的權利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