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唆別人鬧事,、罷工的人,,應當受到嚴懲?!睆V東佛山一位港澳政協(xié)委員上交提案,,建議政府部門制定法規(guī)嚴懲這些給企業(yè)造成損失的人,。對此,佛山市人社局負責人回應,,稱佛山市正加快出臺對停工事件的處置預案,。他透露,目前也確實發(fā)現(xiàn)個別人在業(yè)內(nèi)不同企業(yè)經(jīng)常帶頭鬧事,,甚至煽動員工采取過激方式“維權”,,有關部門正密切關注并將研究對策(據(jù)7月23日《南方都市報》)。
提案者是一位企業(yè)老板,,屬于資方,。應答者代表政府,他的傾向已經(jīng)明確,。這里沒有工人的意見,,但意見可想而知,肯定反對這方面的立法,??雌饋磉@里是三方,,但政府方因其有GDP的訴求,其利益較為靠近資方,??捶鹕饺松缇重撠熑说幕貞嗌僬f明問題,。筆者本人從來沒有注意過勞資問題,,但因為利益無涉,是個純粹的第三者,,因此想以價值中立的態(tài)度,,嘗試著看看這樣的立法是否可以。
在法治國家,,法是用來保障權利而非禁止權利,。這是定則一。但一個權利主體可以侵害其他主體,,這時靜止的法律就要動起來,,按其侵害程度予以追究。這是定則二,。罷工是否可以立法,,首先在于罷工是否可以成為一種權利。如果可以,,就不宜事前立法而禁止,。這符合定則一。但如果工人在行使該項權利時造成對資方的侵害,,那么,,法律當然需要追究。這符合定則二,。在這里,,定則一比定則二更優(yōu)先也更重要,它直接關涉立法的提案是否能在上位法那里說得過去,。
工人有工作的權利,,也有不工作的權利,這無庸非議,。如果一個工人因工資低而不滿,,自然可以離開,這是他的不工作的權利,。但,,他還想繼續(xù)工作,只是對現(xiàn)有的工資狀況不滿意,,因此,,希望通過罷工的方式以達到加薪的目的,。那么,這樣的罷工舉措是否合適納入權利范疇呢,?很顯然,,罷工要成為權利,有一道致命的障礙,,即工作開始時簽訂的契約,。在契約中,工人的工作時間,、工作量和工資等,,至少都是雙方同意的。按照契約原則,,為要求增加工資而罷工則等于違約,。難道違約可以成為一項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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