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經濟貿易學校戴立新老師的愛車在5月初遭竊,,次日被警方找回,。戴老師以為只要帶上證件,,就可取回愛車,,不料整整半個月過去,,愛車依然被警方牢牢扣著,。保險公司稱要取回車輛,,需支付給警方4000元獎勵費,。待車輛取回,保險公司可以以其他方式報銷,。面對記者的疑問,,警方表示:獎勵費有據可循。(南方都市報)
警方援引的文件是1994年公安部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聯合下發(fā)的《關于加強被盜搶保險機動車輛追查歸還工作的補充通知》,,其中規(guī)定:“公安部門追回被盜搶保險車輛返還保險公司或車主后,,保險公司應給予獎勵。具體比例則按被盜搶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原則是本市內追回按10%獎勵,;本省內追回按15%獎勵;跨省區(qū)追回的按20%獎勵,。獎勵經費由退回贓車的公安機關領取,。”
人保公司當初之所以制定這一規(guī)定,,無非是為了提高警方的破案積極性,,但這種做法是否合適值得商榷。破案抓賊本來就是警察的本分,,有何必要再給予獎勵,?如果警方追回被盜搶保險車輛就要按失車價值給予獎勵,那警方破獲其他涉及保險公司的案件是不是也要獎勵,?消防隊滅火是不是也該獎勵,?保險公司有那么多錢來獎嗎?
獎勵應該出于自愿,而不是強迫。而警方顯然是把獎勵當成了理所當然,,不交獎勵費就不讓你取回失車,。但人保公司的文件對在其公司投保的車主根本沒有約束力,警方沒有任何理由扣車逼失主支付獎勵費,。無論是《刑事訴訟法》還是《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都沒有失主取回失車要交獎勵費的規(guī)定。依法打擊犯罪,,追繳贓物并發(fā)還受害人是公安機關的法定職責,失主領回被盜搶財物無需向公安機關交納任何費用,,警方也不能以任何借口向受害人索要破案獎金,。即便保險公司可以報銷獎勵費,但羊毛出在羊身上,,保險公司支付的獎勵費最終還是會由全體投保人共同買單,。
公安局是享受財政全額撥款的政府機關,應該不差錢,,即使辦案經費不足也應該向上級部門或本級政府開口,,而不能向百姓特別是受害人伸手。否則豈不是成了敲詐,,和那些盜搶機動車的犯罪分子有什么兩樣,?獎勵費的去向也令人生疑,是補充進辦案經費,,獎勵破案有功人員和提供線索的“線人”,,還是讓有關人員私分了呢?辦別的案件沒獎勵費,,盜搶保險車輛案卻有很大的油水,,在利益驅動下,難保警方不厚此薄彼,,把有限的警力優(yōu)先用于破獲盜搶保險車輛的案件,,而影響到其他案件的正常偵破。更可怕的是,,獎勵費會不會延伸到其他領域,,成為公安機關亂收費的借口呢?破案有獎勵,,要是破不了案,,納稅人是不是也應該向公安機關索賠呢?
獎勵費的存在,,不僅嚴重損害了公安機關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良好形象,,還極容易滋生腐敗。比起因此而受損的聲譽,獎勵費對公安機關來說無疑是一筆得不償失的買賣,。還不如早日取消,,以重新贏得群眾的尊敬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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