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接待費屬于國家機密——— 這不是哪位另類官員或出位學者的牛語錄,,而是很多國家部委不約而同的思維定勢,,因為中央國家部委在紛紛曬賬單的同時,無一例外地隱去了公務接待的賬目。不光是國家部委,,即使當記者采訪地方政府部門的公務接待費問題時,,被采訪部門也是紛紛拒絕,,惟恐避之不及,。
把公家的信息自然地看做國家機密,向民眾保密,,這是計劃經(jīng)濟時代的思維,,今天我們很難想像,近年來第一時間公開的涉及三農(nóng)的“一號文件”,,當年都曾被定為“秘密”,,只有一定級別的官員才能識得廬山真面目,,廣大農(nóng)民反而無緣相見,。
不過,時過境遷,,共和國已經(jīng)走過了60年,,改革開放也奔馳了30多年,現(xiàn)在“一號文件”第一時間就公開了,,全國兩會里的內(nèi)部爭執(zhí),、辯論第一時間就公開了,,人大代表對兩高所投反對票第一時間就公開了,甚至連官員財產(chǎn)申報也在各地雨后春筍般地試點了,,公務接待費用面對信息公開之法,,卻執(zhí)意不公開,,這無異于國家信息公開建設中的一個“釘子戶”,。
這樣的釘子戶,,不同于城市拆遷里的“百姓釘子戶”,,百姓釘子戶在力量天平上屬于弱者,,很多地方對付百姓釘子戶有的是辦法,像小女孩頭上的辮子一抓一大把,??缮衩氐墓珓战哟@個釘子戶就不一樣了,,它在力量天平上屬于強者,,它認為自己是國家秘密就是國家秘密,,它說不公開就是不公開,公眾再義憤填膺也無可奈何,。對于一些弱勢的釘子戶而言,,國家法律,、自己的合法利益遠遠抵不上人家的一輛鏟車充滿力量,;對于一些強勢的政府部門釘子戶而言,哪怕自己在法律上站不住腳,、在道理上立不了足,,但卻總有足夠的力量牢牢釘在那里。
《信息公開條例》明文規(guī)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的”,,都應當公開,。公務接待費屬于公帑,與民眾利益息息相關,,公款多吃喝一點,、接待超標一點,民生福祉就可能受損一點,,所以,,公務接待費顯然非常符合法律要求的公開范圍。此外,剛剛修訂的《保密法》規(guī)定,,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絕密級不超過30年,,機密級不超過20年,秘密級不超過10年,即使按最上限的“絕密”比照,,公務接待費的壽命早已超過30年了,,這筆費用的開支明細也該進入自動解密期了,。
無論從共和國60年的發(fā)展軌跡,還是改革開放30多年的發(fā)展軌跡看,,法治是國家與民族文明演進的主線之一,法治不僅要“治”廣大公民遵紀守法,、尊崇法律,、培養(yǎng)公民精神,,更要“治”政府,、公權遵紀守法,、敬畏法律、尊重民權,。公務接待費的確在很大程度上維系政府部門的正常運轉(zhuǎn),,但也藏匿著公款吃喝,、鋪張浪費,、貪污挪用等種種腐敗行徑,,所以,“公務接待費不公開”這一法治建設,、政治文明建設道路上的釘子戶,到了該“依法拆遷”的時候了,,讓公開產(chǎn)生的力量來對公務接待費激濁揚清,,留下好的祛除壞的,。
對它們的“拆遷”,不宜一刀切式地強行拆遷,,可是起碼應該像部委曬賬單一樣,,由全國人大定個時間表,“逼”著政府部門自行拆遷,,可以循序漸進,,但不能再抱著猴年馬月的“國家機密”當擋箭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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