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山少林寺在方便面,、咖啡等商品上申請商標“少林藥局”一案終有結果,26日,,市一中院對此案一審宣判,,判定方便面等商品不宜使用“少林藥局”商標。(4月27日《京華時報》)
看上去很堅守正統(tǒng),、保護產權的一場戲,,卻偏偏被少林寺演繹得有失正經。如果你知道“少林藥局”有700多年的歷史,,如果你知道歷史上的“少林藥局”曾有治療各病秘方百余方,當面對貼滿了“少林藥局”的方便面,、咖啡,、茶以及盒飯等等時,你會不會心動之下樂于一試,?嵩山少林的舉動,,其實飽含“明修棧道,暗度陳倉”的意蘊,,明里注冊商標保護歷史,、弘揚少林傳統(tǒng)文化,暗地里則是以歷史為注,,紛紛爭爭直取利益所處,。
“少林藥局”商標案早已由來甚久。2004年少林寺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提出申請,,商品委經過審查,,通過藥品、沐浴兩類申請,,但拒絕了食品使用“少林藥局”商標的請求,。接下來就是圍繞“食品商標”展開的糾纏了:2006年9月被駁回后,少林寺提出重審申請,;2009年8月再遭駁回,,干脆提起訴訟,,直至再敗。而法律依據“申請商標難以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缺乏商標應有顯著性”則白紙黑字,,少林寺的不屈和抗爭,說穿了只不過是意圖拓展“少林藥局”的業(yè)務范圍,。既然商標注冊已成,、保護文化的目的已達,若真的是清心寡欲,,又何必斤斤計較呢,?
有一個重要的細節(jié)是,方便面,、盒飯等自然沒有相應的藥物功效,,而署上“少林藥局”的大名,則會對群眾的消費心理產生傾向性影響,。至于少林寺方面商標“具有獨特的設計思路,,不易導致消費者認為商品具有藥效”的邏輯,則有站不住腳的嫌疑,。其一,,并不是人人能看懂其思路獨特在何處;其二,,不看新聞,、不看歷史的消費者或被蒙蔽;其三,,基于常識的普通觀念里,,包裝袋帶個“藥”字就截然不同了,市場肯定好于無“藥”袋,。
誠然,,面對全球搶注“少林”商標的窘境,嵩山少林的反應也在情理之中,,這也從側面表現出個人,、集體的品牌意識之提高。只是,,當寄予著文化情結的商標在私利的狂熱下,,不惜以司法渠道介入紅塵時,它承載的不再是歷史的厚重,?!吧倭炙幘帧迸c其陷在“食品商標”的琢磨研究里,不如退而卻步,,悉心營造自己昔日的名聲和威信,。所謂“商標”只是市場經濟的外在流露,,但如果真的德行并重、樂善好施,,將“少林藥局”的牌子做得有底氣,、有口碑,何懼無宣傳,?更何況,,頻頻見諸媒體報道,“少林藥局”早就名滿天下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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