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社會,,即便沒有輿論監(jiān)督,違法的當事人,,無論身份多么高貴,,都應受到處罰;另一方面,,即使有輿論監(jiān)督,,對違法當事人的處罰也應當公平、公正,。
3月28日下午,,遼陽市公安局、市檢察院就市檢察院工作人員王妍毆打遼陽市白塔區(qū)實驗小學學生高某相關情況舉行新聞發(fā)布會,。同一天,,遼陽市公安局白塔分局決定對王妍處以拘留十五天、罰款一千元的治安處罰,。而遼陽市檢察院也決定先行停止王妍工作,根據相關組織程序作出進一步處理,。
筆者注意到,,王妍掌摑小學生的事件發(fā)生在3月23日下午,而對王妍的處罰卻是3月28日作出的,,難道對這么一件輕微違法的事件調查取證需要長達五天的時間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更重要的原因是,,王妍打人事件被傳播至網絡,,引發(fā)了洶涌的網情,這才由遼陽市公安局,、市檢察院舉行了新聞發(fā)布會,,進而對王妍作出了以上偏重處罰。
比起一些官員違法事件在網絡披露后,,網上喧鬧一片,,而網下有關部門巋然不動,這起事件應當是反應迅速,,處理及時,,體現(xiàn)了遼陽市公安局、市檢察院對網情的尊重,。但是筆者還是有幾個疑問,,疑問之一是,如果不是網絡輿論的壓力,,有關部門是否會對這位案件質量管理處的書記員進行治安處罰,?疑問之二是,,即便有了網絡輿論監(jiān)督,有必要對她進行頂格的治安管理處罰嗎,?
這兩個問題是相輔相成的,。如果在網絡曝光前,我們的有關部門并不打算給這位書記員進行處罰,,說明現(xiàn)在的處罰只是迫于輿論壓力,,是應付網情的需要,并非嚴格執(zhí)法,。其二是,,在網絡輿論監(jiān)督下,我們對這位書記員進行了頂格處罰,,也并非是嚴格執(zhí)法,,而是考慮到網絡輿論在燃燒,要迅速撲滅網情,,避免這種輿論蔓延到公安,、檢察機關,就必須下重典,,將當事人與機關進行分離,,哪怕讓違法的當事人暫時受點委屈也在所不惜。但是,,我要說,,無論如何,這些做法都不是法治社會的正常做法,。
在法治社會,,即便沒有輿論監(jiān)督,違法的當事人,,無論身份多么高貴,,都應受到處罰;另一方面,,即使有輿論監(jiān)督,,對違法當事人的處罰也應當公平、公正,。由此觀之,,一兩次的網絡監(jiān)督勝利實在不值得網民過分驕傲,只有監(jiān)督執(zhí)法者常態(tài)執(zhí)法,,才是網絡監(jiān)督的終極勝利,。
- 2010-03-29遼寧女公務員因車漆被刮掌摑小學生被拘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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