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吉林省煤炭工業(yè)局9批51人嚴重違紀公款出國游的丑聞,近日在央視焦點訪談上曝光了,,據(jù)說5名官員受到黨內(nèi)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另有3名官員被誡勉談話,,并責令寫出檢查,。(3月22日《羊城晚報》)
涉事官員為了出國游,極盡造假之能事:邀請可以買來,,項目可以編造,護照可以因私,,花錢可以攤派,,時間可以超期,。黨組會公然組織出國旅游,“5·12”國難后敢頂風出游,,下屬企業(yè)虧損了也要向它報銷,。可此等貨色,,只受紀律處分,,卻沒有一人受到刑事追究。
只強調(diào)違紀,,不加以刑事處分,,有過錯的官員就不會留下案底,沒有了“前科”,,一有機會就可以東山再起,,官復原職。比起已經(jīng)享受了的便宜,,本著“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傳統(tǒng)原則,有關(guān)部門對此等染指公款之舉如此“薄責”,,豈不等于向公職人員暗示:“不落袋”的公款腐敗,,只不過是紀律處分罷了。如此一來,,懲不了前何以毖后,?病沒治好還可能變本加厲,救人之說基本扯淡,,職務,、黨籍還可異化為某些貪污腐敗分子的“護身符”。
真的不可以繩之以法嗎,?恐也不盡然,。
何謂“貪污罪”?刑法上說,,指國家公職人員利用自己職務之便,,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將吃喝玩樂等款項認定為貪污,也不是沒有司法實踐上的先例———去年10月,,浙江省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受賄罪,一審判處岱山縣高亭鎮(zhèn)中心衛(wèi)生院院長傅平洪有期徒刑11年,。最引人注目的是,,傅平洪用公款為自己吃喝玩樂埋單的44萬余元也被法院全額認定為貪污款(據(jù)新華社2009年10月26日),。可見,,即便法律沒有明確定出制止公務人員的“揮霍浪費罪”,,也照樣可能給嚴重的“違紀公款消費”定罪。
二千多年前,,莊子敏銳地觀察到:“竊鉤者誅,,竊國者為諸侯”。今天,,對于一些小偷小摸,,有關(guān)機關(guān)毫不客氣地以法治之,體現(xiàn)了法治進步,;對竊取公共財物的手握公權(quán)者,,如果作出的所謂嚴肅處理不過罵罵“不肖子”違紀而已,那么,,這樣的處理力度能引起官員多大的震動,?
- 2010-02-09飆升的酒店房價是公款消費的新出口
- 2009-03-12本來只是公款消費,,現(xiàn)在卻涉嫌受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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