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企業(yè)贊助,,為深圳街頭的交警協管員,、勸導員遮風擋雨的專用陽傘,被城管局指未經審批發(fā)布戶外廣告,,面臨拆除窘境,。昨天中午,一自稱交警協管員的奧一網友在網絡問政頁面發(fā)帖訴苦,,立即引起網友高度關注,。(3月10《南方都市報》)
對于露天工作的交警來說,天天日曬雨淋的,,用來遮風擋雨的專用陽傘自然是必不可少,,何況深圳的日頭又那么毒,,因此,筆者很能理解署名“風吹日曬”的網友的抱怨,,然而,,這卻也并不表示城管的拆走陽傘做法就有什么不妥當的地方——他們只不過是依法在執(zhí)行有關的法規(guī)罷了。
不可否認,,太陽傘對交警非常重要,。另外,由于有了企業(yè)的贊助,,確實也減少了財政支出,,解決了實際困難。這些是我們能看得見的,,但是,,這個事情還有看不見的另一面,而且,,這看不見的一面可能比看得見的一面更重要,。
首先,太陽傘的重要性與財政支出的節(jié)約是不能為利用陽傘未經審批發(fā)布戶外廣告的合理性做辯護的,,那是另外一回事,,市交警局在給城管部門的復函犯了“偷換概念”的毛病。作為政府部門,,它的所有行為同樣必須在法律和法規(guī)圈定的框架里運行,,沒有任何事情能賦予它超越——甚至凌駕于——這一框架之上的權力。每一個部門都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如果用一部門都用自己的特殊利益為自己的違規(guī)——甚至違法——行為辯護,,這個社會不就亂套了嗎?在此意義上,,城管部門的處理完全合情合理。
其次,,就贊助商來說,,未必真的就心痛我們的交警被太陽曬著了,或被雨淋著了,,他們心里可是有自己的“小九九”的,。和通過商業(yè)運作的戶外廣告所需的費用相比,贊助太陽傘的錢也就不算什么了,。因為,,在太陽傘上的投入是一次性的,而且比較耐用,,就算破舊了需要更換,,那也是很劃得來的,,但在通過商業(yè)性的方式打廣告的投入卻是長期的。這就相當于,,贊助商拉上交警部門做“保護傘”,,以低于——甚至遠遠低于——市場的價格未經審批發(fā)布戶外廣告,而交警部門則因為此作為本部門利益的“保護傘”心甘情愿地充當了彼危害公共利益和法律法規(guī)尊嚴的“保護傘”,。一言以蔽之,,交警部門掉進了贊助商的“利益陷阱”。
當然,,對于公益事業(yè),,給予一定的照顧,也是必要的,。但即使該太陽傘發(fā)布的是公益廣告,,履行必要的程序或辦理必要的手續(xù)恐怕也還是免不了的。就該事件來說,,交警部門應該敦促贊助人辦理相關的戶外廣告發(fā)布手續(xù)——因為誰都不能打著“公益”的牌子做違法的事情——而不是向城管部門訴苦,。如果贊助者不愿意辦理相關手續(xù),交警部門則應該撥出專項經費,,用于購買沒有商業(yè)性的廣告太陽傘——畢竟,,保留太陽傘,讓工作在第一線上的交警同志有個相對較好的工作環(huán)境也完全是無可厚非的,。
- 2010-03-11交警“遮陽傘”城管稱違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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