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色收入”的確是個模糊概念,,它不在司法解釋之內,,因為法律上只有合法和非法收入之說,這讓“灰色收入”有時成為一些腐敗官員逃避嚴懲的借托,。就在不久前,,在重慶打黑引人關注的文強案中,文強就不惜公布自己有大量違紀收入,,聲稱平時過年過節(jié)下級單位送來的紅包,、煙酒等“灰色收入”被計算得太少。盡管《刑法》引入了“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但是在量刑標準上卻存在較大的彈性空間,,在最高刑期上也并不具有足夠威懾力。于是,,“灰色收入”就在某種程度上能夠起到消減罪責的作用。
只有最大程度地堵住制度政策層面的缺陷,,才不會為那些非正當與非正義的行為提供生長的空間,。當政府工作報告中的“規(guī)范灰色收入”表述不能夠獲得代表委員的普遍認同,自然值得拿出來進行審議,,來厘清其中的問題,。此前早有研究表明,現(xiàn)在存在的“灰色收入”高達數(shù)萬億,,其表現(xiàn)形態(tài)極其復雜,,不僅有國家機關與權力部門的不合理補貼、提成,、福利,、獎金,還有交警,、環(huán)保,、稅務、工商等執(zhí)法部門不合理的罰款,,比如靠釣魚執(zhí)法瘋狂撈錢,,更為嚴重的就是腐敗產生的灰色收入。這些問題的存在,,必然影響到收入分配的公平與公正,,影響到公共利益與民生福祉的保障。
有關公平與公正,,牽動民生利益福祉的問題,,不應該模糊不清。如果連代表委員對灰色收入到底是什么收入,對“規(guī)范灰色收入”到底是不是將灰色收入合法化都搞不清楚,,這項工作在施行的過程中自然難免會陷入更大的疑惑,。既然兩會賦予代表委員對政府工作報告進行審議與提意見的使命職責,那么代表委員面對其中“灰色收入”這樣的焦點爭議,,自然有必要起身激辯,,而不應只是抬頭贊揚,低頭學習,,或者安之若素,,沒有任何反應了。
- 2010-02-08從文強抱怨“算得太少”看官員“灰色收入”
- 2010-03-08灰色收入應“杜絕”而非“規(guī)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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