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年年重復,、此起彼伏的爆竹聲中,,在一起又一起由此引發(fā)的安全事故中,公共司法制度和日常監(jiān)管在哪里,?一個顯而易見的事實是,,在一個有著基本法制秩序的現(xiàn)代社會中,,任何超越法律程序的行為其實都是一種得不償失的、非經(jīng)濟的行為,。煙花爆竹安全事故頻發(fā)只能闡釋為———違法成本過低乃至趨零,。
2月26日, 廣東揭陽普寧軍埠鎮(zhèn)石橋頭村大戶人家楊俊樹家燃放煙花引發(fā)爆炸,,已致20死49傷,。肇事者親屬已先交納事故處理費用800萬元,事故勘查工作仍在進行中,。
有媒體用“廣東普寧富豪非法放煙花20死49傷”做標題,,從報道中就可以看出:“節(jié)能燈的燈光將被燒得只剩下骨架的寶馬轎車照得煞白,方向盤附近竟有一株植物的根莖塞入骨架內(nèi),,在寶馬車前后停放的奧迪Q7等7輛轎車也面目全非,。”“肇事者親屬已先交納事故處理費用800萬元”,,這些細節(jié)恰恰證明了肇事者“富豪”的定性是準確的,,而非法放煙花也已獲得有關部門確認。那么,,這就是一起不折不扣的社會性災難,。
雖然燃放煙花爆竹是傳統(tǒng)的民間習俗,但近年來已經(jīng)有許多地區(qū)陸續(xù)對此禁止,,其最重要的理由即由此引發(fā)的安全事故層出不窮。雖然民間對禁放煙花爆竹一直存在爭議,,但既然法律法規(guī)已經(jīng)明令禁止,,遵守法律而放棄個人“癖好”,不僅是在法律上無法回避的義務,,也是社會道德上不可推卸的責任———否則就是將自身淪落為一個知法犯法者,。
遺憾的是,這似乎并沒有成為社會的共同價值基礎,。每逢過年過節(jié),,鞭炮聲不絕于耳,,“炸”出了其中法治觀念的缺失,而在“普寧奪命煙花”事件中,,“楊俊樹家購買了超過10萬元的煙火囤積在家中”這一細節(jié),,除了按照當?shù)亓曀仔杌丶衣男酗L俗的因素外,是否還有大肆慶祝背后的炫富,?是否有視法律與他人生命如無物的蠻橫,?畢竟,如此眾多的煙花爆竹燃放,,意味著大大增加不可控的危險系數(shù),,任何一個稍具清醒意識者都應心存警覺。依舊執(zhí)意而為的原因,,并不在于楊俊樹家是法盲,,而在于楊俊樹家實際上是“人盲”,頭腦中根本沒有人命關天,、小心為上的概念,,不懂得善待和尊重旁觀民眾以及自身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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