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同命不同價”的新聞,總是能刺激公眾敏感的神經(jīng),。比如最近的一起車禍賠償案,,2009年3月,新加坡籍人士陳銳乘坐湖南的小客車,,遭遇車禍當場死亡,,同車乘客4人不同程度受傷。事后陳銳家屬被判獲賠799855元,而本案中最重的傷者僅獲賠205760.42 元,,這被認為是賠償金額遠超同案傷者,。(《中國青年報》2月24日)
“洋人國人同命不同價”,“城鄉(xiāng)人口同命不同價”,,“同命不同價”的問題之所以如此敏感,,緣于在特定歷史階段,公眾對司法公平,、社會公平的焦慮,。但本案真的不公平嗎?
首先,,人的生命是不能買賣的,,所以不存在命的“價格”,“同命不同價”本身是一個偽命題,。我國人身損害的原則是:賠償即補償,,死亡賠償金相當于“死者受到的損失”(而非“命價”),其計算基礎(chǔ)應(yīng)該參照死者生前收入水平和預(yù)期的收入,。不同人的收入和生活成本是不同的,,賠償當然也會相應(yīng)有所不同。所謂法律公平,,是形式上的公平,,即得到同樣公正的對待,得到的賠償足以彌補所受到的傷害,,而不是追求賠償數(shù)額的統(tǒng)一,,否則會造成新的不公平。比如同樣是手部受傷,,一個外科大夫因為不能工作了,,就比普通人損失要大得多,如果賠償金相同,,就不公平了,。
其次,本案跟“民族大義”有關(guān)嗎,?被告方深圳市人保公司代理律師稱:因為外國的經(jīng)濟較我國發(fā)達,,生活水準比我國高,就給外國人高于我國國民的待遇,,那就是對我國公民的不公平,。保險公司隱隱將問題指向了外國人“超國民待遇”問題。這似乎遠離了問題的本質(zhì),,易觸發(fā)無謂的民族主義爭吵,。所謂國民待遇,就是外國人跟國人一樣適用中國的法律,,但中國自己的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外國人和中國人適用不同的賠償標準,結(jié)果賠償金額懸殊,,這就不能扯到“民族大義”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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