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約束法官自由裁量權,,避免同案不同判決,,北京市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時,,將逐步推行“量刑答辯”制度。自2010年1月起,,在對交通肇事、故意傷害,、搶劫,、盜竊和毒品犯罪等五種常見罪名試行“量刑答辯”基礎上,又擴大至強奸,、非法拘禁,、詐騙、搶奪,、職務侵占,、敲詐勒索、妨害公務,、聚眾斗毆,、尋釁滋事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十個罪名,,辯護人可圍繞“該判多少年”進行討論。(據(jù)2009年2月19日《北京青年報》)
把量刑作為法庭審理的一道正式程序,,進行公開的量刑答辯,,公訴人和辯護律師都可以圍繞“該判多少年”進行討論,,讓刑罰由過去法院關門“自主裁決”式變?yōu)楝F(xiàn)在的公訴人和辯護人當庭“公開答辯”式,,這無疑是開了刑事案件庭審的先河,它能夠讓被告人更加清楚量刑的全過程,,更容易接受最終的量刑結果,,既有利于被告人今后的服刑改造,又能促進司法公正和社會和諧穩(wěn)定,,是一項確保刑事判決結果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好制度,值得普遍推廣運用,。
我國刑罰的目的是預防犯罪,。實現(xiàn)這一目的,離不開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審判活動作支撐,??茖W公正的審判需要有兩個最基本的環(huán)節(jié):一是定罪準確,二是量刑適當,。同時,,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也是衡量司法公正的重要標志,。為了確保法院依法公正判決,,我國刑法第61條規(guī)定,,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jù)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jù)本法有關規(guī)定判處,。這也說明法院審判活動是有法可依的,。
然而,我國刑法對量刑的具體規(guī)定,,比較分散,,總則、分則均有且形式多樣,。這些量刑情節(jié),,在有關刑法條文中都分別規(guī)定為“應當”或者“可以”。前者是肯定的,,絕對的,,法院量刑時必須嚴格執(zhí)行,而后者則是相對的,、不確定的,,法院可根據(jù)事實予以選擇。同時,,許多具體刑罰又賦予了法院較為寬泛的“自由裁量權”,,這就在客觀上為司法腐敗和判決不公提供了便利。近年來,,司法領域爆出的一些影響性訴訟,,很多是圍繞具體量刑上的激烈爭議。比如同為交通肇事案,,犯罪情節(jié),、危害后果、被告人悔罪表現(xiàn)也都差不多,,一審法院可能判三年有期徒刑,,二審法院卻可能給個緩刑。甚至在同一個法院,,案情相似判決結果卻不同,。對此,人民群眾意見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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