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侵犯公民信息犯罪案日前在廣東宣判,,被告人周建平因向騙子非法出售廣東官員電話號碼被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1月4日《廣州日報》)
去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通過,,增設“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不到一年時間,首例判案呈現(xiàn),,審理公民個人信息罪開始破冰之旅,,令人欣慰。
自從進入信息化社會以來,,公眾在享受信息化帶來高速,、高效的同時,也忍受著個人信息泄露所帶來的種種不便,、煩惱,,甚至是痛苦。近年來,,信息騷擾,、犯罪愈演愈烈,令人防不勝防,,不堪其煩——— 輕則手機,、電話、郵箱充滿廣告等垃圾信息,,重則上當受騙,,造成財產(chǎn)損失,像“猜猜我是誰”,、“欠費”等的詐騙電話就讓不少人上了當,。在網(wǎng)上,,只要付出少量的錢,,便可以購得海量的身份證號碼或者電話號碼。獲得他人個人信息的成本如此之低,,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大開方便之門,。在這種情形下,首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決,,無疑是一個法治里程碑,,它對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影響不可低估。
具體到本案,,仍然美中不足,,因為犯罪分子兜售了官員的電話號碼,部分領導親屬被騙,,出現(xiàn)“領導很生氣,,后果很嚴重”的情形,犯罪分子才被繩之以法,。作為老百姓,,我們不禁要問,,我們的個人信息被人盜賣,每天因此飽受困擾,,能夠追究泄密者的法律責任嗎,?恐怕不會。
而且,,針對隨著社會信息化程度越來越高,,信息犯罪危害越來越大的情況,有必要對公民個人信息進行更嚴格的保護,。竊以為可以在幾方面入手,,一是要降低公民維權成本。因為個人信息泄露的情況大量存在,,法不責眾,,即使公民想維權也因成本太高而難以實現(xiàn)。因此,,有必要通過合理的制度設計去降低維權成本(如加大信息運營商的責任),;二是要提高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成本,像被認為是“全國首例侵犯公民信息犯罪案”的周建平造成受害人巨大損失 (總案值80多萬),,才領刑1年6個月,,罰款2000元,顯然不足以震懾同類犯罪,。
與此同時,,加快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民事、行政立法以及刑法進程,,盡快實現(xiàn)法制保障,。建立起部門齊全、分工精細的法律體系,,是構建現(xiàn)代和諧,、法治社會的基礎。在這個體系中,,刑法處于最后一道防線,,必須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可以啟動。因此必須先修繕民事(如《民法通則》),、行政立法,,在此基礎上再擬出臺《個人信息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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