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聊城東昌府區(qū)政府采用“株連”公職人員的手段,,促使村民簽訂拆遷協(xié)議,。陳莊村柳園街道陳莊村四十余名公職人員,,因親屬沒有簽訂拆遷協(xié)議而遭政府通知要“開除公職”。(1月1日中新網(wǎng))
村民拍攝的拆遷公告顯示,,該拆遷項目并未注明用途及名稱,,村民代理律師介紹,據(jù)其了解,,項目為商品房開發(fā),。該拆遷項目并無合法手續(xù),。歷次下發(fā)的拆遷公告與補償辦法的文書,,也無蓋章。如果律師提供的資料準確無誤,,那么,,拆遷本身就不合法,欲“株連”公職人員的做法則更是錯上加錯,。
眾所周知,,封建社會有一種野蠻律令:一人犯罪,全家牽連,,株連九族,,老幼殺絕。這一違背人性,、情理的暴虐刑制,,雖為一些古代統(tǒng)治者所津津樂道,但在族刑問題上,,經(jīng)典之中有明顯對立的觀點,。例如,同是儒家經(jīng)典,,《孟子?梁惠王下》卻提出了“罪人不孥(不涉及兒女)”的原則,。而“父子兄弟,罪不相及”這句有名的口號,,更表現(xiàn)了古代哲王的思想立場,。作為儒學大師的荀況,則視“以族論罪”為“亂世”之舉,可謂大膽尖銳之論,。在西漢時著名的鹽鐵會議上,,代表學術(shù)正統(tǒng)的“賢良文學”曾以經(jīng)典為依據(jù),對族刑提出了大膽的異議,。這些議論代表著一種極其普遍的思想傾向,。
令人大惑不解的是,時至今日,,特別是我國已進入法治社會的情況下,,我們的少數(shù)領(lǐng)導居然還念念不忘采用早已作古的“株連”手法來行政治理,你說可悲不可悲,!更可悲的是,,從這幾年媒體不時披露的情況看,這種手法在一些地方屢試不爽,。這究竟說明了什么,?說明在一些領(lǐng)導者身上,依法行政的觀念十分淡薄,,以權(quán)代法,、權(quán)大于法,甚至以權(quán)壓法的問題,,還沒有從根本上得到解決,。
誠然,,作為一名干部應該配合政府和領(lǐng)導做好宣傳教育工作,,這是一種責任和義務(wù),但也得有法有據(jù),、合情合理才是,。倘為非法拆遷推波助瀾,不僅不應該,,而且應有所“抵制”,,否則,就是“助桀為虐”,。退一步講,,就算拆遷合法,也得耐心細致地做好工作,,決不能把責任輕易推到相關(guān)干部身上,,何況各類干部有明確分工,各司其職,,怎么能亂打板子,?即使工作不力,,效果不佳,也頂多是個思想認識或能力問題,,既沒有違紀,,又沒有觸法,憑什么資格,、有什么權(quán)力將其“開除”,?如此濫用權(quán)力,除了說明霸道武斷,,又能說明什么呢,?
古人說:“緣法而治者,吏習而民安之,?!保ㄋ抉R光《周紀二.顯王十五年》)掌權(quán)者宜權(quán)衡利弊,必慎所令,。因親屬不拆遷而“株連”干部,,不能不說是一種霸道律令。其實,,采用這種殺雞嚇猴的方法推進工作,,不只反映出行政工作上的“黔驢技窮”,也不利于工作的深入,、有序,、正常的開展,而且會挫傷相關(guān)干部的積極性,。不僅如此,它還會助長領(lǐng)導干部的獨斷專行和官僚主義傾向,,害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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