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第九條”怪在哪里呢,?首先,它規(guī)范,、制約的對象,,實際上不再局限于法院系統已經涉及到法院外部的新聞媒體。再者,,它所涉及的某些行為,,相關法律其實已有明文規(guī)定,比如第一條中的“損害國家安全”,,有刑法管著,;第三條中“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法官名譽,,或者損害當事人名譽權等人格權”,,是自訴案件,是否起訴,,是當事人自己的事,,無須“規(guī)定”。
第二條中的“惡意進行傾向性報道”,,“惡意”與否,,判定的準繩是什么?沒有準繩,,由誰說了算,?某法院和新聞單位起了糾紛,是由這家法院自己裁判,,還是由第三方裁判,?對司法的輿論監(jiān)督是否健康、正常,,事關公共利益,,這樣的“規(guī)定”顯然失之粗疏,、簡單。
還有,,“惡意”,、“司法權威”、“不良影響”是法律概念嗎——最關鍵,、最實質性的問題也許就在這里:這個“規(guī)定”具有什么樣的法律地位,?它有什么樣的法律效力?這個“規(guī)定”與它所涉及到相關法律之間究竟是什么關系,?顯然它不是一部法律,,如果是法律,最高法院也不是立法機構,;當然,,最高法院有權制訂司法解釋,但這個規(guī)定顯然也不是關于哪一部法律的司法解釋,。
那么,,最高法院出臺這樣一個跟法律沾著邊但又不是法律的“規(guī)定”出來,到底希望它產生什么作用呢,?這些年來司法腐敗嚴重,,大大小小的法官落馬司空見慣,就難怪人們懷疑這個規(guī)定是不是用來限制輿論監(jiān)督的,。
并不是說新聞對司法的監(jiān)督不需要改進,、完善。如果最高法院對一起具體的“惡意”報道事件開刀,,讓人心服口服,,效果可能會好得多。從總體上看,,加強對司法的新聞監(jiān)督,,對于促進社會公平來說是更急迫、更重要的,。
新聞監(jiān)督與司法實踐之間的互動關系,,涉及新聞與社會輿論以及行政領導等各方力量的互相作用,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多邊”關系,,事關社會穩(wěn)定與公平,,新聞對司法實踐的監(jiān)督肯定需要慎重行事。如果新聞監(jiān)督與司法機關能在法律健全的前提下形成良性互動,,那是社會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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