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屆亞運會將于2010年11月12日至27日在廣州舉行,。為了做好亞運會安保工作,前段時間,,廣州市公安局聯(lián)合多部門組織了反恐演習,,但所用的假設多次都是以“工人為了討欠薪而引發(fā)群體性事件”。對此,,12月8日廣州市人大代表視察公安局迎亞運安保工作時,,人大代表、廣州市總工會副主席劉小鋼表示,,“我們看了有點不舒服”,,“這么做不太好”。(見2009年12月9日《信息時報》)看了這條消息,,筆者也有同感,。
在世界反恐形勢嚴峻、國內(nèi)藏獨和疆獨猖獗的情況下,,亞運會安保面臨挑戰(zhàn),。廣州市公安機關聯(lián)合多部門組織反恐演習無疑是必要的,民警們也很辛苦,。問題在于,,不該把“工人為了討欠薪而引發(fā)群體性事件”作為假想對象。這是因為,,農(nóng)民工與恐怖分子不可同日耳語,。恐怖分子采取的是以爆炸,、打砸搶燒(如,,拉薩“3.14”事件、烏魯木齊“7.5”事件)等暴力手段搞破壞,、殘害無辜群眾的犯罪活動,,必須采取堅決措施予以打擊。民工討薪則不同,,他們本來就是弱勢群體,。一年到頭付出辛勤的勞動卻拿不到應得的報酬,,一個人討薪常常受到冷遇甚至被毆打,只好爬樓頂,、登高塔,,集體討薪乃是他們的無奈之舉。即便有些過激行為,,也不宜采取強制措施,,而須領導出面了解他們的訴求,并組織有關部門查明情況,、實施法律援助,,幫助他們討回欠薪。因此,,公安機關需要在法律框架內(nèi)采取強制措施的應該是欠薪者,,而不是討薪的民工。
廣州市公安機關之所在反恐演習中,,以民工討薪引發(fā)群體事件為對象,,一個原因大概由于尚未處置過恐怖活動,難以設定演習對象,,于是便想到了討薪的民工,。另一個原因可能是思維慣性使然。近些年來,,一些地方發(fā)生包括民工討薪在內(nèi)的群體事件后,政府官員的拿手好戲就是動用警力,,并掄起“破壞社會秩序”,、“妨礙執(zhí)法”的達摩克利斯利劍抓人,籍以平息群體事件,。廣州市公安機關把民工討薪引發(fā)的群體事件作為假想對象,,究竟出于哪種原因就不得而知了。
公安機關執(zhí)法為民不僅要體現(xiàn)在行動上,,也要首先解決理念問題,。若真的樹立了執(zhí)法為民的理念,大概也就不會把民工討薪作為反恐演習的假想對象了,。當然,,不能把廣州市公安局的這一做法看得太重,只需要能引起公安機關注意也就夠了,。
- 2009-12-10討薪成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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