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散發(fā)檢舉村支書的材料,,河南沁陽8名農(nóng)民被公訴并判誹謗罪,。二審法院發(fā)回重審后,原審法院再次認定誹謗罪成立,,其中6人甚至被加刑。被告再次上訴,,二審法院再次裁定發(fā)回重審,。隨著省委督察組的介入,事情發(fā)生突變——公訴機關以事實,、證據(jù)發(fā)生變化為由申請撤訴,,8人被“取保候?qū)彙保⒈灰笤跊]有“賠償決定書”的情況下接受國家賠償,。但村民們至今表示,,不明不白的賠償不會收。(11月30日《中國青年報》)
我不知道沁陽市的這個村支書吳小寶有什么背景,,但這起事件能引來公檢法機關的全力介入,,并將8名農(nóng)民掛牌示眾,押上公捕大會舞臺“展覽”,,可見吳小寶來頭不小,。從此案件看出,我國的法治建設任重道遠,,以權弄法還是相當嚴重的,,如果沒有上級部門的介入,8名農(nóng)民很難沉冤得雪,。有了上級的介入,,8名農(nóng)民獲得了自由,這是農(nóng)民之幸,,那么對于法律呢,?
在我看來,這起事件有多重違法的嫌疑,。違法之一:8名農(nóng)民散發(fā)檢舉村支書的材料,,即使吳小寶認為是誹謗,也應由吳小寶向法院自訴,。但是,,這起事件卻讓沁陽公檢法機關全力介入,而且變成了公訴案件,。違法之二:既然公訴,,當?shù)赜嘘P部門就該對檢舉材料進行核實,查無事實才叫誹謗,然而至今也沒有相關部門對檢舉材料給以明確的定性,,何來誹謗,?沒有誹謗事實,憑什么判為誹謗罪呢,?違法之三:上訴不加刑是刑事訴訟中普遍采用的一項重要原則,,旨在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上訴權,可是此案上訴后有6人卻被加刑,。違法之四:沒有“賠償決定書”就要給予國家賠償,,如此賠法顯然名不正言不順。
我看,,這是一起糊涂案,,又因省委督察組的介入,糊涂地撤了訴,。法治國家,,絕不允許這種游戲法律的行徑不了了之,法律不是專為老百姓制定的,,公檢法機關和當權者更該遵守,,從某種程度上說,法律就是約束權力的,。違法者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而這起案件已經(jīng)涉嫌司法腐敗和亂為,如果沒有擺不上桌面的原因,,公檢法機關是不會如此積極“作為”的,。為了重塑法律的威嚴,也為了給8名村民一個清白,,希望嚴肅認真地查處這起堅挺的違法的“誹謗案”,。
- 2009-12-01不是“錯案”,“國家賠償”從何談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