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公道自在人心。對于廣大百姓而言,,都相信正義可能會遲到,但是不會缺席,。然而不可否認的是,,遲來的,不一定都是正義,。8個月之前,,陜西丹鳳的一名高中生徐梗榮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被派出所刑事拘留??删驮趯徲嵾^程中徐梗榮卻蹊蹺死去,。盡管涉案的公安人員極力推卸責任,但從披露出來的種種信息都表明,,徐梗榮在受審過程中遭到了刑訊逼供,,最終導致死亡——負責任的講,這不過是另一個版本的躲貓貓事件,。在李蕎明的死給社會帶來極大震撼之后,,人們有理由相信這個原本活潑可愛的高中生的刑訊致死也一定會真相大白??墒?,這一事件在拖了整整八個月之后才畫上句號:原縣公安局長閆耀鋒有期徒刑2年,其他涉案民警被判了一到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原縣公安局紀委書記王慶保則免予了刑事處罰,。
看著徐梗榮滿身累累的傷痕,,聽著母親撕心裂肺的哭聲,再看看以暴力手段狠心折磨一個高中生致死的涉案人員輕描淡寫的判決,,人們有理由相信,,在苦苦等了八個月之后的這個遲到的判決,并不是眾人矚目的正義,。原因何在,?
法治社會早已成為當今世界各國政府的建設目標,法治社會的最根本原則便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個原則就意味著,,這個社會中的任何一個人,,都必須在享受法定權利的同時承擔相對應的法律責任和義務。換句話說,,一旦做出了違背法律規(guī)定的行為,,就必須受到應有的懲罰,正所謂權責一致,。唯有如此,,社會才有公平正義可言,法律才能得到社會的尊崇,,而政府也才能夠得到民眾的擁護和支持。當前劉邦擊強秦,、破咸陽,,在短時間內(nèi)就獲取了關中百姓的愛戴,所依賴的正是那著名的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盡管只有短短的十個字,卻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正義理念發(fā)揮的淋漓盡致,。
在當代,,隨著法治的不斷進步和完善,殺人者不一定都要死,,但是一定要承擔法律所規(guī)定的相應責任,。對于徐梗榮猝死公安局的案子,我國《刑法》第247條明確規(guī)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從重處罰,?!笨匆豢葱旃s在刑訊逼供致死之后披露出來的滿身傷痕的照片,,再聯(lián)想到徐梗榮僅僅是一個高中生,任何一個有良知和起碼法治意識的人都能夠判斷出,,能夠如此殘忍的對一個犯罪嫌疑人嚴刑拷打致死,,其心腸不可謂不冷酷,其手段不可謂不歹毒,,其影響亦不可謂不惡劣,。比照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對涉案人員從重處罰應該說是理所應當毫無疑義的,??墒强纯瓷姘腹踩藛T的判決就不難發(fā)現(xiàn),法院無疑違背了刑法再明確不過的規(guī)定而采取了“重罪輕判”,。
那么作為憲法和法律的忠實執(zhí)行者的法院,,又是依據(jù)什么來重罪輕判呢?法庭的判詞寫的很清楚:“鑒于三被告人是在執(zhí)行領導指令過程中的行為,,參與審訊民警較多,,責任分散,加之犯罪嫌疑人患有原發(fā)性心肌病等原因,,各被告人尚能認罪,。”對于這一判詞,,我們不明白的是:第一,,“涉案人員眾多、責任分散”是否能夠構成重罪輕判的依據(jù),?如果是這樣的話,,那么再發(fā)生類似的案件,涉案人員更多的話,,是否可以更加堂而皇之的以責任分散為名,,行重罪輕判之實?第二,,對于影響如此惡劣,、群情激憤的刑事案件,“各被告尚能認罪”能否構成重罪輕判的依據(jù),?如果是這樣的話,,看看王懷忠、胡長清之流在法庭上痛徹心扉的認罪話,,但是他們卻依然因收受巨額賄賂而被判處死刑,。如果可以依據(jù)本案判決的話,那么當時的法院豈不是讓他們成了冤死鬼?第三,,如果能夠以“是在執(zhí)行領導指令過程中的行為”而為涉案人員開脫的話,,那么涉案的領導毫無疑問應當受到重罰。然而,,第一責任人原公安局長閆耀鋒僅判了2年的有期徒刑,。更讓人大跌眼鏡的是,法院居然“以玩忽職守罪對原丹鳳縣公安局紀委書記王慶保免予刑事處罰”,。我們不知道法院在將涉案民警的責任推給“領導”之后,,又將“領導”的責任推給了誰,從而讓所有的涉案人員都順利逃過了刑法規(guī)定中的“從重處罰”,;我們更不知道以玩忽職守罪對涉案領導免于刑事處罰這樣邏輯荒誕的判決,,其依據(jù)在哪里?
6年前,,一個剛剛大學畢業(yè)才兩年的青年孫志剛的死,,最終換來了我國收容遣送制度的終結;6年之后的今天,,一個尚未成年的高中生徐梗榮的死,,讓人們依稀看到了刑訊逼供也將走向歷史的終點。然而,,人們在苦苦煎熬等候了8個月的一紙判決卻仿佛在告訴世人:這一千百年來的辦案陋習要想徹底杜絕,,將是一個長期而艱巨的歷史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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