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高院”以陳水扁曾任“總統(tǒng)”,,熟稔“外交”管道,,較一般人更為知悉潛逃方法,,認定陳水扁可能逃亡的理由,,也不被“最高法院”接受。因為依卸任“總統(tǒng)”禮遇規(guī)定,,陳水扁享有“國安局”提供的安全護衛(wèi)8至12人,,縱熟知潛逃方法,是否有逃亡機會,,仍可深究,。“最高法院”的這個裁決公布后,,樂壞了陳家人及一眾“扁系”人物,。陳致中就說“期待好消息”,高志鵬稱“被釋放機會提高”,;黃慶林也連忙籌集資金,以供陳水扁重金交保,,據(jù)說已備妥了2億元新臺幣,。陳水扁出庭時更是一臉的輕松,、得意。
然而,,“最高法院”撤銷“高等法院”“延押”的裁定,,并非等于是必須立即釋放陳水扁。因為按臺灣司法制度,,“最高法院”并不會對下級法院的相關(guān)裁定進行直接判決,,只能是撤銷后發(fā)回更審。因此,,陳水扁是否繼續(xù)羈押,,裁定大權(quán)仍是掌握在“高等法院”的手中。既然“最高法院”認為“高等法院”的裁定理由并不充分,,“高等法院”將之一一予以補強就是了,。
維持原判,這不但是為了伸張司法正義,,也是為了維護自己裁決的公信力,,及有利于審訊。于公于“私”,,都應(yīng)如此,。因此,當“最高法院”做出相關(guān)裁決時,,陳水扁和陳致中所言的“勝利”,,只能是“竹籃打水一場空”?!案叩确ㄔ骸?日晨仍然維持自己的原判,,就證明他們是空歡喜了一場。
8日當“最高法院”做出撤銷“高等法院”羈押陳水扁的裁決時,,有人認為這是陳水扁當政時提拔任命的法官的“挺扁”行為,。然而,從另一角度看,,說不準這是“最高法院”的法官為“高等法院”的法官和特偵組“做球”,,讓“高等法院”合議庭有機會補強對裁定延押陳水扁的理由,以免在合議庭正式開審時,,陳水扁及其律師使爛招在庭上“抗議”,,干擾庭審進行。故從此角度看,,其實“最高法院”是幫扶了“高等法院”和特偵組一把,。
果然,“高等法院”8日在更審中,,特偵組補充了一系列的陳水扁非羈押不可的理由,,包括陳致中海外賬戶中還有三十多萬元美金,,瑞士賬戶則另有二筆不明資金,可能是來自“機密外交”的費用,,但陳致中卻一再否認這項事實,,有刻意隱瞞之嫌。而“高等法院”合議庭則以陳水扁所犯的幾大罪狀,,皆屬五年以上刑期的重罪,,符合羈押要件;陳水扁曾貴為“元首”,,較一般人熟知“外交”事務(wù),,有逃亡之虞;陳水扁有隱匿資金的行為,;陳水扁的隨扈只有保護并無監(jiān)控的功能等理由,,裁定繼續(xù)羈押陳水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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