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騎自行車罰款 醉走呢
www.fjnet.cn?2009-09-25? 趙勇?來源:福建日報網(wǎng)
我來說兩句
近日,,《吉林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修訂草案)》提請審議,,其中規(guī)定,醉酒駕駛自行車或駕馭畜力車的,罰款50元,。這個“前衛(wèi)”的規(guī)定,立即引發(fā)激烈爭議,。(9月24日《新文化報》)
杭州胡斌飆車案,、成都孫偉銘案、南京張明寶肇事案之后,,醉駕成眾矢之的,,從重嚴懲醉駕肇事行為,也成社會共識,。但“醉騎自行車”,,是不是也要立法予以嚴懲?贊成者說,,“醉騎”也有危害性,,所以要采取罰款等形式懲處。如果這個邏輯成立,,“醉走”同樣也有危害性,,是不是也要規(guī)定醉酒者不得走路,否則也要罰款,?我在想,,如果吉林的“醉騎自行車罰款”最后順利通過,將會有多少人不知不覺間違法,?而查處“醉騎”,,又將是怎樣一個不可思議的執(zhí)法任務?如果一個地方法規(guī)動不動就將大多數(shù)人置于隨時都可能違法的境地,,實行起來又困難重重,,你就很難說它是良法。
法律法規(guī)適度超前,,是有必要的,,但如果脫離社會現(xiàn)實一路狂奔,那只能成為觀賞性立法,。貼在墻上的法規(guī),,滿足了立法者的法治臆想,對規(guī)范社會行為卻起不了什么實際作用,,到頭來受損的,,只會是法律法規(guī)的尊嚴,。
今年6月初,成都公交車大火慘案發(fā)生后,,沈陽市交通局為了避免隱患,,決定停開空調(diào)公交車。這被輿論一致解讀為行政反應過度,。
如今吉林擬規(guī)定“醉騎自行車罰款”,,是同一路數(shù)的反應過度。
如果立法者和行政者面對社會問題時總是進退失據(jù),,動輒做出反應過度的事,,并不考慮可行性,只能說明他們的素養(yǎng)不合格,。這樣的現(xiàn)狀,,比“醉騎要罰款”,,還要讓人憂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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