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媒體報道稱,一直在加拿大的賴昌星終于打破沉默,,表示可以考慮回國,,但“有條件”,。對于他能不能、愿不愿被遣返,,這些年翻來覆去,,人們多也談得膩味了,如果說還有一點點興趣,,無非在于這個“條件”能不能談,,能不能給。
認罪協(xié)商在任何一個法制國家,,都是可以接受,、可以成立的條文,一些久拖不決的積案也的確在這種機制下得到妥善解決,,既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又避免了大量法律資源和稅款的靡費。賴昌星案已拖了10年,于公于私,,于情于法,,久拖下去都不是什么好事,在不違背法律原則的大前提下,,對賴昌星做做工作,談談“條件”,促使其早日歸國,、歸案,當然是值得考慮的選項,。
既然是動員,,是協(xié)商,那自然要許以“好處”,,講講“條件”也是很正常的,。說到底,賴昌星并非善男信女,,而是其同案犯大多已受到嚴厲處置的驚弓之鳥,,目前呆在中國司法機器鞭長莫及的異國他鄉(xiāng),要說服他回來,,僅憑空口白話,,顯然是行不通的。和他談“條件”,,是協(xié)商的必要前提,,也是協(xié)商獲得成果的途徑之一。
然而“條件”固然可以商量,,應該商量,,卻必須始終遵循一條絕不容商量的底線——法律的嚴肅性,。
賴昌星并非政治犯,而是刑事犯,。他自大陸逃至香港,,又從中國香港舉家逃到加拿大,利用加拿大司法體系的漏洞,,一待就是10年,,其性質(zhì)是負案在身,畏罪潛逃,,懼怕嚴懲,,不敢歸案,這一點,,即使賴昌星本人,,也是并不諱言的。
動員賴昌星自動接受遣返,,是為了貫徹法律的精神,,以盡可能小的代價,去了結一樁迄未了結的久積懸案,?!百嚥腔貒笔瞧浣邮芊芍撇玫拈_始,而并非事件的結束,。
如果所謂的“談條件”,,只是在法律框架允許的范圍內(nèi),對嫌犯可能采取的,、有助于案件進程的舉措,,給予一定的從寬處理和照顧,那么這種“條件”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是“可以商量的”,;但倘若這個所謂的“條件”,,超出了法律的允許,就很難得到社會和公眾的理解和認可,。
人們之所以希望看到賴昌星被遣返的那一天,,其根本目的,是希望他受到法律不縱不枉的公正處理,,而這一“公道”因賴昌星本人的逃亡及長期滯留,,已遲到了許多年。如果賴昌星的遣返,,是以對其“法外開恩”為“條件”所作的交換的結果,,那么這樣的遣返,,又能剩下多少意義?如果講這樣的“條件”,,不僅褻瀆了法律的尊嚴,,而且很容易給人一種暗示,即只要有錢,、有“路子”,,可以在法網(wǎng)即將罩到頭頂之前及時脫身,就可以利用身處法網(wǎng)之外的便利,,跟嚴肅的法律談“條件”,、討價還價,這樣做,,顯然是對法律原則的藐視,。
據(jù)稱,賴昌星本人十分關注國內(nèi)媒體,,關注任何有關他本人命運的訊息,,有關方面理應毫不含糊地傳遞給他這樣一條訊息:條件可以協(xié)商,法律不容打折,。(作者系旅加學者)
- 2009-09-17賴昌星在加拿大接受采訪提回國要求
- 2009-08-25賴昌星前妻歸國始末:政府提供套房安家廈門
- 2009-08-20賴昌星家族十年命運圖譜:從名聲顯赫到家破人散
- 2009-08-14賴昌星前妻回國
- 2009-08-13遣返賴昌星的酷刑風險已近消除
- 2009-08-12加拿大媒體稱賴昌星前妻回國為換取其弟出獄
- 2009-08-11賴昌星首次回應前妻回國事件:坦言也想回家鄉(xiāng)
- 2009-08-07專家稱賴昌星如自愿接受遣返可能獲減刑機會
- 2009-08-07律師稱賴昌星不循前妻模式自愿返華 賴手機關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