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媒體報道稱,,一直在加拿大的賴昌星終于打破沉默,,表示可以考慮回國,但“有條件”。對于他能不能,、愿不愿被遣返,這些年翻來覆去,,人們多也談得膩味了,如果說還有一點點興趣,,無非在于這個“條件”能不能談,能不能給,。
認罪協(xié)商在任何一個法制國家,,都是可以接受、可以成立的條文,,一些久拖不決的積案也的確在這種機制下得到妥善解決,,既維護了法律的尊嚴(yán),又避免了大量法律資源和稅款的靡費,。賴昌星案已拖了10年,,于公于私,于情于法,,久拖下去都不是什么好事,,在不違背法律原則的大前提下,對賴昌星做做工作,,談?wù)劇皸l件”,,促使其早日歸國、歸案,,當(dāng)然是值得考慮的選項,。
既然是動員,是協(xié)商,,那自然要許以“好處”,,講講“條件”也是很正常的。說到底,,賴昌星并非善男信女,,而是其同案犯大多已受到嚴(yán)厲處置的驚弓之鳥,目前呆在中國司法機器鞭長莫及的異國他鄉(xiāng),,要說服他回來,,僅憑空口白話,顯然是行不通的,。和他談“條件”,,是協(xié)商的必要前提,也是協(xié)商獲得成果的途徑之一,。
然而“條件”固然可以商量,,應(yīng)該商量,卻必須始終遵循一條絕不容商量的底線——法律的嚴(yán)肅性,。
賴昌星并非政治犯,,而是刑事犯。他自大陸逃至香港,,又從中國香港舉家逃到加拿大,,利用加拿大司法體系的漏洞,,一待就是10年,其性質(zhì)是負案在身,,畏罪潛逃,,懼怕嚴(yán)懲,不敢歸案,,這一點,,即使賴昌星本人,也是并不諱言的,。
動員賴昌星自動接受遣返,是為了貫徹法律的精神,,以盡可能小的代價,,去了結(jié)一樁迄未了結(jié)的久積懸案?!百嚥腔貒笔瞧浣邮芊芍撇玫拈_始,,而并非事件的結(jié)束。
如果所謂的“談條件”,,只是在法律框架允許的范圍內(nèi),,對嫌犯可能采取的、有助于案件進程的舉措,,給予一定的從寬處理和照顧,,那么這種“條件”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是“可以商量的”;但倘若這個所謂的“條件”,,超出了法律的允許,,就很難得到社會和公眾的理解和認可。
人們之所以希望看到賴昌星被遣返的那一天,,其根本目的,,是希望他受到法律不縱不枉的公正處理,而這一“公道”因賴昌星本人的逃亡及長期滯留,,已遲到了許多年,。如果賴昌星的遣返,是以對其“法外開恩”為“條件”所作的交換的結(jié)果,,那么這樣的遣返,,又能剩下多少意義?如果講這樣的“條件”,,不僅褻瀆了法律的尊嚴(yán),,而且很容易給人一種暗示,,即只要有錢、有“路子”,,可以在法網(wǎng)即將罩到頭頂之前及時脫身,,就可以利用身處法網(wǎng)之外的便利,跟嚴(yán)肅的法律談“條件”,、討價還價,,這樣做,顯然是對法律原則的藐視,。
據(jù)稱,,賴昌星本人十分關(guān)注國內(nèi)媒體,關(guān)注任何有關(guān)他本人命運的訊息,,有關(guān)方面理應(yīng)毫不含糊地傳遞給他這樣一條訊息:條件可以協(xié)商,,法律不容打折。(作者系旅加學(xu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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