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的采訪權是一種公權,,記者采訪也是“執(zhí)行公務”,就和警察的調查辦案是“執(zhí)行公務”類似,。毆打記者,,就是妨礙公務,其罪行也當如同“襲警”一樣論處,。
近期東莞接連發(fā)生幾起毆打記者事件,,為此,中國新聞社和南方日報,、羊城晚報,、廣州日報、南方都市報,、新快報,、信息時報等駐莞媒體共同致函東莞市委書記劉志庚,請求政府采取措施進一步善待媒體,、維護記者權益,。劉志庚書記獲悉后高度重視,并批示——關心,、尊重,、善待媒體是東莞市委市政府的基本職責和要求,將向東莞全市下發(fā)進一步關心,、支持媒體的意見,。
作為媒體自身,我們?yōu)闁|莞市委書記劉志庚關心,、尊重,、善待媒體的態(tài)度而高興,。在他對媒體的一貫支持和真誠對待下,我們相信,,東莞個別單位人為設置新聞采訪壁壘,、一些不法分子毆打新聞記者的現(xiàn)象會得到改善,記者的正常采訪權益也會得到保障,。
其實不光在東莞,,在全國范圍內,近幾年記者挨打事件也時有發(fā)生,,而且很多記者都是在正常采訪過程中被打,。毆打記者之所以一而再、再而三地發(fā)生,,一方面源自于有些人,、有些單位習慣了捂著事實真相,本能地將記者擋在門外,,不想讓媒體報道,,不想讓公眾知情,甚至不惜使用暴力手段,,千方百計阻撓記者采訪,;另一方面也和有些地方和單位對記者采訪權的保護不夠完善、對侵犯記者采訪權的懲治不力有關,。
記者不是去尋釁挑事的,,而是去采訪報道的,是將客觀事實告知于公眾的,。法律賦予了記者采訪權,,正常的新聞采訪理應受到法律認可并予以保護。在這方面,,新聞出版總署2007年就專門下發(fā)《關于保障新聞采編人員合法采訪權利的通知》,,強調“新聞采編人員合法的新聞采訪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而很多地方也出臺了相關規(guī)定,為記者采訪權提供法律法規(guī)保障:如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規(guī)定,,記者在采訪中遇到圍攻,、毆打、傷及人身權利時,,人民法院應對違法者依法懲處,,堅決為記者提供司法保護;《深圳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規(guī)定,,對阻礙新聞輿論監(jiān)督造成嚴重影響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安徽省宣城市出臺《新聞輿論監(jiān)督跟蹤問效暫行辦法》,要求各機關單位必須接受新聞輿論監(jiān)督,,并應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回應……
而且,記者的采訪權是一種公權,,它與普通民眾之私權不同,,記者是在行使一種公共職能,其采訪行為本身是在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因而,,記者的履行職責也是在執(zhí)行一種“公務”。不久前宣判的“山西警察進京抓女記者”案,,某媒體記者的身份即被法院判定為“國家工作人員”,。既為國家工作人員,那么,,記者的正常采訪行為就應被認定為是在“執(zhí)行公務”,。
既然記者采訪也是“執(zhí)行公務”,那么從本質上來說,,正常的新聞采訪和警察的調查辦案就沒有什么區(qū)別,,毆打記者,就是妨礙公務,,其罪行就當如同“襲警”一樣論處,,強行搶奪記者的相機、錄音筆,,其性質就和搶奪警察手中的槍支一樣,。區(qū)別的只是記者沒穿制服,但記者代表的是報社形象,,記者采訪權代表的是輿論監(jiān)督權,。
遺憾的是,現(xiàn)實中,,很少有人將阻礙記者采訪,、圍毆記者的性質視為妨礙公務、罪同襲警,。記者自身安全尚且難保,,還談何輿論監(jiān)督!鑒于此,,不妨考慮以等同于“襲警罪”的妨礙公務罪論處毆打記者的惡行,,為保障輿論監(jiān)督權創(chuàng)造最起碼的條件。(李龍)
(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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