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費時、費力,、費錢,,鑒于打官司的成本高,也鑒于庭外調解有著效率高,、重和氣,、易操作等諸多優(yōu)點,河南省司法廳和省高級人民法院聯(lián)合下發(fā)《關于充分發(fā)揮律師在訴訟調解工作中積極作用的意見》,,鼓勵律師配合法院促成當事人庭外調解,,也就是俗稱的“私了”, 若當事人不同意調解,,可繼續(xù)打官司,。(9月2日《河南商報》)
雖說河南省頒布的《意見》只是建議性質的政策,而非強制性的規(guī)定,,但鼓勵“私了”還是讓人感到了一種倒退,。
在提倡法治理念的今天,司法機關鼓勵“私了”的做法顯然不利于社會法治建設,。司法機關是國家法律的代言人,,而法律具有公平、客觀,、公正,、強制等特點,司法機關鼓勵“私了”是在鼓勵公民繞開法律訴訟這條路,。這對于公民剛萌芽的法律意識無疑是有害的,。
運用法律應該是法治社會的一種常態(tài),對于一個法制健全的社會而言,,有了糾紛,,有了案情,首選的應該是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而不應是“私了”,。國家既然專門開設司法機關來處理社會矛盾,可見國家對司法機關,、對法律是極其信賴且有信心的,,鼓勵“私了”是對神圣法律的一種褻瀆,是對國家司法機關沒有信心的表現(xiàn),。
若論務實,,“私了”確實有著不可比擬的優(yōu)勢,但在法律面前,,是沒有務實這一說的,。務實與公平公正相比,,要渺小很多,追求公平公正也比務實要更重要,,也更具意義,。對于到處都講人情、講關系的中國社會來講,,對于法律知識不很豐富的中國公民而言,,有的當事人怕是要在“私了”中不知不覺地“挨宰”的。如若流行“私了”,,誰保證律師不暗箱操作,?誰來保障弱者一方的利益?公民的利益在“私了”中得不到公平公正的對待,,這對于其中一方來講,,遠比法律訴訟更不“務實”。
河南省司法機關頒布《意見》意在降低社會的訴訟成本,,維護社會穩(wěn)定,、和諧。既然法律程序繁復,,既然法律訴訟周期長,、費用大,河南省司法機關為何不致力于法律訴訟程序的改良,,使其向“私了”所具有的優(yōu)點靠攏呢,?鼓勵“私了”固然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小案例”對法院的“騷擾”,但百姓事無小事,,豈能以鼓勵“私了”來敷衍塞責呢,!
另一方面,公民走法律訴訟之路也并非有礙社會穩(wěn)定,、和諧,。反向思考一下,若“私了”沒有像法律般公正平公平地解決問題,,那么,,“私了”也是會制造出不穩(wěn)定、不和諧因素來的,。法律途徑秉公處理公民訴訟,,可能會引起有些當事人的不滿,但從社會總體來看,,維護社會公平公正更能安撫民意,,也更讓所有公民有認同感。從全局角度來講,,法律訴訟是有利于社會穩(wěn)定,、和諧的,。(彭旭)
(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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