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山西杏花嶺檢察院,,能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檢察官,?
8月4日,山西檢察官進京抓捕央視女記者李敏的案件在太原開庭審理,,李敏因收受賄賂3.7萬元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期四年執(zhí)行。(8月4日《法制晚報》)
作為常識,,我們必須承認,,任何人觸犯刑律都必須受到追究,記者當然也不能例外,。但是,,女記者受賄案的一審結果仍然讓人覺得有些意外,。2008年12月8日,在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qū)檢察院多名檢察官趕到北京,,將正在家中的央視某法制欄目女記者李敏抓走之后不久,,該院檢察長何書生接受記者采訪時曾說:“我們絕對不會錯的,李敏的問題極其嚴重,,罪證確鑿,,問題重大,影響極其惡劣,,在國內都屬于罕見的,。”如今,,一審認定李敏有罪,,似乎驗證了這位檢察長的“絕對不會錯”。但是,,受賄3.7萬元的事實算不算“極其嚴重,,極其惡劣,國內罕見”,,似乎需要一個有力的解釋,。
此案引發(fā)廣泛爭議的地方,還在于辦理案件的檢方沒有實行嚴格回避,。李敏被捕事件源于吳曉輝案,。廣東商人吳曉輝在山西先后因涉嫌行賄、合同詐騙被拘捕,,獲釋后因向山西省公安,、檢察機關控告杏花嶺警方和檢察機關濫用職權,結果又被抓捕,。2008年11月間,,李敏與北京另外兩家媒體的記者前往太原,對杏花嶺區(qū)檢察院進行了采訪,。12月4日,,李敏被杏花嶺檢察院從北京抓捕,理由是她接受了吳曉輝弟弟的賄賂,。此后的輿論指出,,杏花嶺檢方作為被監(jiān)督者卻又自己出面辦理記者受賄案,不符合法律關于回避的相關規(guī)定,。此外,,記者能否成為受賄案主體、杏花嶺檢方能否到北京直接抓記者,,也成為輿論討論的熱點,。
作為對上述疑問的回應,,杏花嶺檢方稱自己的抓捕行動是按照最高檢“指定管轄”的指示辦事。現在,,這份“指定管轄”的文件也受到了質疑,。配合山西檢察官辦案的轄區(qū)派出所民警向《法制晚報》記者回憶,他們見到的函件不是指定管轄“受賄案件”,。吳曉輝案件的律師更是指出,,所謂的最高檢指定管轄的函件,實際上是指定山西太原杏花嶺區(qū)檢察院管轄吳曉輝的“貪污案”,。如果媒體的上述調查屬實,,那么山西檢察官進京抓記者行為本身的合法性需要重新討論。所謂“我們絕對不會錯”的放言將面對的問題,,不僅僅是“國內罕見”的夸大之詞與3.7萬元事實受賄金額之間的背離,,而且要返回到一切爭論的原點,即杏花嶺檢方能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檢察官,?
作為“案中案”的記者受賄案已經得到了可謂雷厲風行地辦理,,那么引發(fā)此案的吳曉輝案,為什么一直無人問津,?采訪此案的記者已經因為受賄罪被判三緩四,,她所采訪的案子卻仍然沒有任何說法。先與后,,緩與急,,在這里仿佛被莫名其妙地置換了。無論是誰觸犯法律,,都應當受到法律的懲處,。在這個實體正義之外,我們之所以要用警惕的目光逼視程序正義,,乃是因為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的保證,。如果我們認可這一點,,那么需要解釋的問題將不止上述種種,。為什么一場公開的案件審理,省外媒體記者卻難以進入現場,?為什么當事人的律師連“受誰委托”的問題也不肯作答,,而是讓記者自己去問法院?
無論是記者還是司法人員,,都沒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權,。記者如果利用手中的輿論監(jiān)督權力謀取私利,自然應當受到追究,。同時,,司法機關在處理與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案件時,,也應顧及公信力而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記者受賄案的審理,,應當是對與此案相關的種種疑問的一次集中解疑釋惑,,否則法律無從自彰其明,司法機關也無從樹立其公正形象,。(周東飛)
(責編:李艷)
- 2009-08-05“女記者受賄案”暴露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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