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關注的兩起“車禍事件”,,近日一前一后出了初步結(jié)果。南京“6·30”特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機張明寶被批準逮捕,,罪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而杭州飆車案,盡管法庭并未公開宣判,,但初步認定為“交通肇事罪”,。(《廣州日報》、《揚子晚報》7月16日)
從表面看來,,南京事件致5人死亡4人受傷,,而杭州飆車案僅撞死1人,對比起來,,顯然南京事件的影響更大,,造成的事實危害更大。以造成的事實損失作為判案定罪的依據(jù),,應當不無道理,,但卻絕不應是最主要的依據(jù)。打個比方,,一個基本的司法原則,,在對于搶劫案的認定上,搶劫一元和搶劫幾百萬元,,可能在最終的量刑上有出入,,但對于搶劫罪的認定,也就是搶劫的本質(zhì)卻并不會因為涉案財物的多少來認定,,而是必須以搶劫的基本動機為主要依據(jù)來定性,。
南京車禍案涉案司機張明寶醉酒駕車,對危害不特定多數(shù)人生命健康持放任的間接故意,,盡管定性為“危害公共安全罪”并無不妥,,但必須值得注意的是,肇事司機是在醉酒后,,完全失去自我控制能力,,所以界定為間接故意,應當是合情合理,。杭州飆車案,肇事司機并非處于醉酒狀況,,完全對自己的行為有清醒的認識,,并且完全可以做到自控。違反法律私自改裝,,在限速路段和人流密集路段嚴重超速駕駛,,應該說,,從主觀定性上,顯然要比南京案司機更為惡劣,。私自改裝違法這是其一,,罔顧他人生命財產(chǎn)安全嚴重超速這是其二。因此無論哪一點,,對照南京案的認定,,杭州飆車都應該是更嚴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罪”?;镜囊罁?jù)就是當事人的意識行為完全處于可控狀態(tài),,改裝已經(jīng)違法,嚴重超速更是罪無可赦,。因此除了必須定性為“危害公共安全罪”外,,更應以直接故意論處。
之所以杭州飆車案能罪重而輕判,,按照當?shù)胤ㄔ旱恼f法,,就在于肇事方“認罪態(tài)度好,且對受害人家屬賠償及時到位”,。盡管如此,,本著人道主義原則,可以對肇事方進行肯定,,但司法的定性,,卻絕不能因此而有所顧慮乃至有所偏倚。 (劉長鋒)
(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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