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的一切政治操作已然產(chǎn)生了玩火自焚的反效果,。
陳水扁三度延押,,已經(jīng)到了必須考慮改變訴訟策略的時間點,。此前,,他的訴訟策略著眼在無罪抗辯及開釋,;今后的訴訟策略則應以面對判決及爭取特赦為計議,。
臺灣《聯(lián)合報》今天社論指出,,此次延押使陳水扁的羈押期延長至九月二十五日,,屆時一審可能已經(jīng)審結判決,;即使尚未審結,,亦有可能再延押下去,;依合議庭三度延押裁定的理路來看,陳水扁將從看守所提庭聆判的機率已在十之八九,。所以,,陳水扁今后似乎不必再在設法爭取開釋上徒耗心力,而應以面對判決及爭取特赦為計議,。為爭取較有利的判決或為特赦鋪墊輿論基礎,,其關鍵皆在:向法庭認罪,向社會道歉,。
合議庭三次裁定延押,,皆指出陳水扁所涉為七年以上徒刑之重罪;倘若這是透露了法官的心證,,則陳水扁其實就有數(shù)罪并處二,、三十年徒刑的可能性,何況他尚有被訴以最高處無期徒刑之罪,。陳水扁此前操弄諸多手段以“干擾司法訴訟進行”,,而使合議庭增添了必須延押的心證;倘若陳水扁在此判決的最后階段,,仍然不肯悔罪認罪,,恐也將逼使合議庭依法以犯后態(tài)度惡劣而加重刑罰。而陳水扁現(xiàn)今唯一尚能影響法官的方法,,就是認罪的誠意及良好的犯后態(tài)度,;而不是污蔑、攻擊,、羞辱,、恐嚇法官,且毫無認罪悛悔之意,。陳水扁難道還要繼續(xù)用那些戲弄法庭的手法,,來探測法官們心證的底蘊?
陳水扁可能被判有罪,,亦可能被判重刑,;連陳水扁自己亦有此種預感。假設,,陳水扁被判無期徒刑或二,、三十年有期徒刑;他將立即面對是否要上訴及是否要爭取特赦的困局,。若要上訴,,即不可能爭取特赦;反之,,若要爭取特赦,,即須首先放棄上訴,。特赦是一政治舉措,必須斟酌社會感情的反應,。陳水扁若在一審宣判前仍不認罪,,難道社會能同意對一個不認罪者給予特赦?在想像中,,陳水扁至少須以認罪道歉,,放棄上訴,并作出若干政治承諾后,,始有可能爭取特赦,;反之,倘若仍是現(xiàn)今這種怙惡不悛的態(tài)度,,社會大眾豈能同意特赦,,而馬英九又豈有給予特赦的空間,?
合議庭第三度延押裁定書,,特別對陳水扁“干擾司法訴訟進行”的種種事實有所著墨;并稱“誠難想像如將之釋放,,不知將以何種方式戕害司法,,干擾審判”。這類的觀點已然超越了所謂羈押要件的例舉,,而是從維護整體審判進行的最高法益著眼,。事既至此,陳水扁的一切政治操作已然產(chǎn)生了玩火自焚的反效果,。同理,,陳水扁若再不向法院坦誠認罪,是否會迫使法官依法判以重刑,?陳水扁若再不向社會懺悔道歉,,會不會自絕了特赦的可能性?因為,,法官只能斟酌陳水扁之“戕害司法/干擾審判”,;但主流社會更將顧慮陳水扁的“蹂躪正義/撕裂社會”!
陳水扁將自己逼入了死胡同,。即使他能動員城仲模等人到法院“侵門踏戶”,,及發(fā)動蔡啟芳等人為他爭取開釋;但畢竟審判權不在這些人手中,,而是操在合議庭的法官之手,。陳水扁現(xiàn)在必須理性地意識到,他以干擾訴訟來爭取開釋的階段已經(jīng)過去,,且全無成效,;今后他所面對的將是判決與特赦的問題,,而欲爭取有利的判決就必須以良好態(tài)度說服法官,欲爭取特赦則必須以認罪誠意感動主流社會,。
陳水扁在訴訟策略上所犯的錯誤,,與他過去主政治國時期所犯諸多重大錯誤的形態(tài)如出一轍。其錯皆在逐末舍本,、用奇舍正,、尚虛棄實,只求一時急效而不計后果,,沉溺于權謀而踐踏義理,;過去他是如此操弄“國家”,如今他也這樣操弄司法,。因而,,他才會以法院外的深綠小眾為其訴求對象,而完全罔顧法庭及主流社會始是決定一切的關鍵因素?,F(xiàn)在已經(jīng)證實,,陳水扁在法庭外的戲法完全左右不了大局,他必須重新回頭面對法庭及主流社會,。
陳水扁應當覺悟:法院不是城仲模開的,,特赦也不是蔡啟芳等人說了就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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